成交價提高 仲介可否多收服務費?




2007/05/12 21:48


■ 投訴:鍾小姐/桃園


■ 解答:陳富裕/永慶房屋客服部經理


Q:我委託仲介賣房子,言明佣金5%,同意成交價390萬,仲介業者說買方願意以370萬成交,我要求把價位再提高一些,最後經過業者努力以380萬成交,此時,業者要求增加的10萬部分一人一半,但我認為多出來的部分不合理,是否可以提供我意見?


A:根據「仲介管理條例」中規定,仲介業者向賣方與買方收取的總服務費不得超過總成交金額的6%,因此在這個案例中,業者向賣方與買方收取的總服務費不得超過22萬8千元,如果有超收的部分,就應該連同利息一同償還。因此若事先已言明佣金為5%,業者可依成交價380萬,收取19萬的服務費,由於經過仲介努力之後成交價調高了10萬元,若是買方未付給業者任何服務費,則業者最多只能向賣方再收取3萬8千元的費用,讓收取總額達到22萬8千元,因此仲介業者如果在19萬元的佣金外要求再收取5萬元,賣方有權利向業者追討超收的部分。


(記者王亮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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