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可向受贈人課徵
(2007/05/12 05: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贈與 人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依法規定,可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而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不以完全沒財產為限,如果贈與人之財產 不足以清償贈與稅款,就可以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中區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係 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故該條所稱「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完 全無財產為限,凡是符合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 強制執行」者均屬之,換言之,倘若贈與人有財產,但財產不足以清 償贈與稅款,仍得依上開法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贈與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仍應 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必須須於原核課期間內送達受贈人, 因此,稽徵機關為避免這類案件逾核課期間後無法改課贈與人,對於 贈與人雖然有財產,但是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時,無論是否已移送強 制執行,仍會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過,稅單會展延限繳日期 ,且改課之稅款僅以贈與稅本稅為限,贈與稅之罰鍰及贈與人因延遲 繳納應加計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則都不會改課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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