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13)》讀大陸大學不能列報扣除
(2007/05/09 05:00:00 時報資訊)


唐玉麟


 兩岸經貿文化交流頻仍,大陸當局宣布開放認可台灣大專院校學籍 ,且國內不少子女赴大陸地區就讀北大、上海復旦大學等名校,但依 稅法規定,由於國內教育部不認可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的學籍,因 此支出教育學費,不可享有每年每戶兩萬五千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依稅法規定,納稅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年每戶 得在二萬五千元額度內申報扣除,不足二萬五千萬元者,則以實際發 生數額申報。凡申報教育扣除額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非都可適用 扣除:  一、須是納稅人被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 的教育學費不得扣除。若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由子女 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人因未扶養,其子女因非扶養子女,因此都 不能列報此教育扣除額。


  二、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 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 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納稅人台灣地區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 的教育學費,不可列報扣除(現階段均尚未經教育部認可)。


  三、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 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肋費為薪資所得而非 政府補助,因此仍可申報教育扣除額。


  至於殘障特別扣除額方面,適用對象包括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如為身心障礙者或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的精神病患者,應檢附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可申報減除殘障特別扣除 額七萬七千元。


  不過,若身分為外僑或外籍人士,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或鑑定證明 書,無法取得本國的殘障手冊者,不得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民眾因罹患高血壓等重大疾病,取得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的重大傷 病卡,也不能享有殘障扣除額。


  目前負責申請核發殘障手冊的主管機關,包括北高市區公所的社會 課或社經課,各縣市與鄉鎮公所的民政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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