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不能列報扶養親屬
(2007/05/10 05: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進入報稅季節,納稅人對於報稅問題紛紛出籠,最近 即有人詢問服役中的兒子,可否列為受扶養親屬?高雄市國稅局的答 案是「不可以」。


  由於今年申報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 屬的免稅額獲提高,其中,未滿七十歲部份,從每人七萬四千元調高 為七萬七千元;年滿七十歲以上者,每人免稅額由十一萬一千元調高 為十一萬五千五百元;加上扶養親屬還有其他扣除額,因此,納稅義 務人為了節稅,無不希望在合法的範圍內,多申報幾位扶養親屬,以 減輕所得稅負擔;但國稅局表示,可受扶養親屬有一定的規定。


  可申報扶養親屬的範疇包括:未滿廿歲的子女及兄弟姊妹、年滿廿 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或殘障的子女及兄弟姊妹、未滿六十歲無謀生 能力的直系尊親屬或六十歲以上尊親屬,或同戶籍之其他受扶養親屬 等。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 女未滿廿歲,或滿廿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 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因此,年滿廿歲 當兵服役中,並未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扶養親屬之規定,其中,不 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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