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十)》大陸地區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2007/05/04 05:00:00 時報資訊)
唐玉麟
隨著中國大陸崛起及兩岸開放,國內民眾赴大陸旅遊,或台商派員 工赴大陸工作,相當熱絡。今年報稅新措施,凡是本人、配偶與受扶 養親屬於去年一月至十二月在大陸地區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列舉 扣除,並無上限,但須有海基會等認證機構認可的證明文件。
此外,依照兩岸關係條例規定,若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有所得,須 合併在台所得一併申報。赴大陸工作的台籍員工,雖然工作地點是大 陸地區,但取得台灣公司支付的薪水,仍要一併申報,不能視為境外 所得,享有免稅。
目前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取「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只對中華民 國境內的所得課稅,但海外所得享有免稅。所謂「境外所得」,是以 勞務提供地為判斷準則,只要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取得的報酬,就是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繳納所得稅。
不過,依照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時,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申報綜所稅。申報時應將所得發 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於結算申報書,同時,若所得 是取得人民幣時,應換算為新台幣,九十五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新台 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四.0八0比一。
若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與自繳 稅額)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後 ,可在申報綜所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至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
此外,若有扶養大陸地區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姐妹事實,且符 合所得稅法規定條件者,可列報為扶養親屬免稅額,但申報時須「逐 年」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經海基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列報扶養大陸地區非屬上述親屬的其他親屬, 除須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人扶養者外, 還必須要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事實,否則將會被各國 稅局剔除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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