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祕笈專欄14》合規定加班費 免納稅
(2007/05/08 05: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舉凡:執行業務所得、營利所得、利息所 得、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都必須納入綜合所得額中,再 按綜合所得淨額及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各種所得中,最難規避的 所得,當屬薪資所得,以及從薪資衍生的退職所得;因為國稅局都可 以充分的掌握。不過,薪資所得及退職所得中,仍有些應、免稅規定 ,報稅前若能弄清楚相關規定,也可具有一定程度的節稅效果。


  首先,薪資所得中,如果有來自加班費的薪資,只要合於規定,即 可免納所得稅,可從薪資總額中扣除,台北市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限 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另該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 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 ,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 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 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 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北市國稅局舉例說明,如果甲公司A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之累計加班時數為四十九小時,依 稅法上相關規定,有四十六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四十 六小時的三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 加班八小時,只要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其 八小時的加班費亦免納所得稅。


  而同樣是鐘點費,學者、專家應邀發表演講的鐘點費,和稿費、版 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所得相同,每人每年可享有十八萬元 免稅額。但各種訓練班聘請講師的鐘點費,則和教職人員的薪資相似 ,屬於薪資所得,只能併扣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七萬八千元。


  而受薪階級,如果因資方歇業、外移等因素,而遭到資遣、辭退, 領取的資遣費係屬退職所得之一種,除歷年自行繳付儲金及其孳息之 部分外,即應列入個人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但領取資遣費除 以服務年資低於一五.六萬元,即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超過一五. 六萬元,不到三一.二萬元部份,只須將半數計入退職所得,超過三 一.二萬元部份,才須全數列為退職所得。


  以某甲有十年年資為例,如果領到三百三十萬元的資遣費,則應計 入綜合所得中的退職所得為九十六萬元{(330-312)+(312-156)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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