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12)》稿費逾限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2007/05/07 05:00:00 時報資訊)


唐玉麟


 國內部落格作家盛行,動輒有稿費收入,依稅法規定,凡是個人取 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收入,全年合 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 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超過十八萬元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減除後,以其餘 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外,亦可參照財政部標準,非屬自行出版者可 減除30%、屬自行出版者減除70%的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 業務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由於稿費收入,是按人數減稅,稿費的免稅額是18萬元,同一申報 戶不管有多少人,當年度擁有稿費收入,每人各有18萬元免稅額可用 。


  稿費收入的計算,須先扣除18萬元後,再減除必要費用(一般為3 0%,自行出版者的版稅必要費用為70%)後,以餘額申報。


  不過,每人稿費收入未達免稅限額的差額,不可由同一申報戶內, 其他人申報扣除。


  例如:老王夫妻今年報稅時,老王有稿費30萬元,老王的太太則有 稿費10萬元。老王的太太稿費因未超過18萬元,依法不必課稅;至於 老王全年30萬元稿費收入,應先減除18萬元免稅後,餘額12萬元再扣 除必要費用30%(3.6萬元)後,以餘額8.4萬元報稅。


  值得注意的是,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兩者課稅上有不同,授 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不得免稅,僅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 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卻有十八萬元定額免稅。民眾應注意分辨, 若發現申報錯誤,應儘速至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以免被罰。


  國稅局解釋,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尤其是企管顧問 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 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 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 限。


  若上述機關或學校聘請的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鐘點費, 則屬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此屬於18萬定額免稅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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