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幫子女買儲蓄險 要課稅
(2007/05/03 05:00:00 時報資訊) 


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不少父母會幫子女購買保險,作為財產移轉規劃,不過根據最低稅 負制規定,因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不同,該保險金仍要計算贈與稅。


  根據最低稅負制規定,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只限受益 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 戶全年可減除三千萬元,以兼顧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需要。至於健 康險及傷害險等生存保險給付,免予納入。


  不過,國稅局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同時也強調,生存保險的要保人和 滿期受益人不同時,受益人領取的滿期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 與,應課徵贈與稅。如果要保人於保險期間更改新要保人,也屬於贈 與行為,仍是須課徵贈與稅。


  也就是說,子女請領生存保險金時,如果該保單保費是由父母繳費 ,國稅局會計算父母的贈與稅,且以發生給付保險金當年度為課稅基 礎。由於父母每人一年的贈與免稅額為一百一十一萬元,只要生存保 險金超過一百一十一萬元,都要課徵贈與稅。


  例如,父母幫子女投保十年期儲蓄險、期滿領回一千五百萬元,以 前都沒有贈與稅的問題,現在國稅局會在子女請領一千五百萬元的當 年度,計算父母的贈與金額。納稅人想要免除贈與稅的負擔,就必須 投保時的要保人及被保人都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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