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祕笈專欄﹝10﹞》扶養親屬 稅率高者申報最有利 


(2007/05/01 05: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凡未滿二十歲的子女及兄弟姊妹,或滿二十歲 仍在學、無謀生能力或殘障的子女及兄弟姊妹;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 力的直系尊親屬、滿六十的直系尊親屬;本人或配偶之其它未滿二十 歲或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親屬,均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扶養一位親屬,可享有七萬七千元免稅額;如果是逾七十歲的直系 尊親屬,每人每年的免稅額為十一萬五千五百元;另外,扶養親屬若 為殘障人士,則每人每年可再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七萬七千元。


  扶養親屬,平時可能由很多人共同扶養,甚至有的出錢、有的出力 、出時間。但在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卻只允許由其中一人 申報扶養,如果重覆申報時,不管扶養尊親或卑親屬,均只能由一人 申報,其餘申報扶養者,都會被剔除,進而被要求補稅。


  各種親屬關係,都可能發生重覆申報扶養親屬的情形,但過去以兄 弟姊妹間重覆申報扶養父母居多,然近年來,由於現代化社會離婚率 攀高,造成離婚夫妻之間,也出現重覆申報扶養未成年或滿二十歲仍 在學、無謀生能力的子女。


  父母到底應該由誰申報扶養親屬較有利呢?按照我國所得稅率分為 :六%、一三%、二一%、三○%、四○%等五級制的情況分析,當 然是由所得越高,適用稅率越高者申報比較有利。


  例如,有二兄弟,大哥適用的累進稅率為一三%、弟弟的稅率為四 ○%,而他們的父母親年齡都已超過七十歲,則可申報扶養親屬的免 稅額為二十三萬一千元。列舉扣除額部份,至少還有人身保險費、醫 藥費等,如果只簡單化為只有人身保險和健保費,則少說還可再扣除 五萬元課稅所得。


  對適用一三%稅率的大哥而言,課稅所得減二十八萬一千元,可少 繳三萬六千五百三十元所得稅;適用四○%稅率的弟弟,可省十一萬 二千四百元稅金,相差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元。


  離婚夫妻也有這種情形,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與其妻於九 十三年度離婚,離婚協議某甲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子女則歸其妻 照顧及扶養。甲及其離婚妻子申報九十四年度所得稅時,均申報扶養 子女免稅額,因已離婚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另一方會被剔除補稅, 若雙方無法自行協議,國稅局則會判給有扶養事實之一方─離婚妻列 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至於申報扶養父母,最好事先召開家族會議,以獲最妥善處理方式 ,若出現重覆申報時,除非可提出同住、同戶、可證明有實際扶養等 資料,否則國稅局原則上會判給最早申報者,可申報父母扶養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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