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櫥窗》未上市股票便宜賣 須補贈與稅 (2007/08/21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為了防止納稅人逃漏贈與稅,國稅局最近幾年已經對以非顯著代價 的讓與,幾乎都一律視同贈與,並藉以追補贈與稅額。而高雄市國稅 局進一步就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部份,表明必須以讓與 日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淨值差額,做為計課徵贈與稅的基準。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轉讓持有之未上市公司股權,其 讓售價格應按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如讓售價格,顯較資產 淨值偏低,除了有其他客觀因素對讓售價格有影響外,其差額部分以 贈與論,並課徵贈與稅。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以視同贈 與論課稅者,即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均必須以 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高市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進行財產移轉 時,應考量財產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上所規定之「時價」,土地以公告 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外,於 計算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該公司轉投資持有上市公 司股票,如有公開市場之交易,必須按收盤價格調整上市股票價格, 再計算其資產淨值。如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應依限補報贈與稅, 以免受罰,維護自身權益。


  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說明,表示轄區內有一納稅義務人以每股十元面 額出售持有經簽證之未上市股票,係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惟查該 公司於六十八年間購買之土地,成本約四百萬元,可是到讓售日時該 土地之公告現值已近億元,致該未上市股票成交價格,明顯低於讓售 日之資產淨值,國稅局於是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 近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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