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罰規定
(一)經紀業的處罰規定:
類型 | 內容 | 違反之規定 | 備註 |
罰鍰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1. 第12條(經紀人員到職、異動未如期申報) 2. 第18條(未揭示相關文件) 3. 第20條(未揭示報酬標準) 4. 第27條(未配合接受檢查) | 須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1. 第7條6項(經紀業倫理規範) 2. 第11條(經紀人人數不符規定) 3. 第17條(僱用不符資格者) 4. 第19條1項(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5. 第21條1項(未簽委託契約即刊登廣告) 6. 第21條2項(廣告不實) 7. 第22條1項(相關文件未經經紀人簽證或簽證不實) |
| |
停止營業 |
| 1. 第7條3項(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提供保證函) 2. 第7條4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3. 第8條4項(未依限期內補足營業保證金或提供保證函) | 1.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 2. 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
廢止許可 |
|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 | 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
禁止營業 |
|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 | 1. 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經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經紀人員懲罰規定:
類型 | 違反之規定 | 備註 |
申誡(31條1項1款) | 1. 第16條(未專任一經紀業) 2. 第22條1項(經紀人簽證不實) 3. 第23條(不動產說明書不實或未經委託人簽章) 4. 第25條(未遵守保密義務) |
|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3年(31條1項2款、2項) | 1. 第19條第一項(不得收取差價) 2. 申誡逹三次以上 | 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
廢止經紀證書或證明 | 受停止執行業務達五年以上 |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