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的處罰規定
分類:不動產經紀人考照2007/08/20 13:55
類型
內容
違反之規定
備註
罰鍰
二萬~二十萬
1. 第24條(違反商品標示說明義務)
2. 第25條(違反商品保證書規定)
3. 第26條(違反商品包裝規定)
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萬~三十萬,並得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第三項(定型化契約之調查)、第三十三條(地方政府之調查)或第三十八條(中央主管機關之調查、扣押、檢驗、限期改善、公告及其他處置)規定所為之調查者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
六萬~一百五十萬,並得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限期改善、回收及停止)或第三十八條(中央主管機關之措施)
十五萬~一百五十萬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公告及其他處置)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
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ξ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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