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懲罰規定
類型 | 內容 | 違反之規定 | 備註 |
限期停止或禁止 |
| 1. 第35條(獨占、聯合行為) 2. 第36條(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3. 第41條(違法之事業) 第42條(不當之多層次傳銷行為) |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
有期徒期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1. 第10條(不當之獨占) 2. 第14條(不當之聯合) 3. 第20條(不當之仿冒) 4. 第23條(不當之多層次傳銷行為) | 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反行為者 |
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鍰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1. 第19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 2. 第22條(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 1. 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且類似違反行為者 2. 告訴乃論 |
法人之科罰金 |
| 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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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 1. 違反結合(未申報結合、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未履行負擔) 2.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3. 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排版事業結合有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法結合(不得逕行結合而結合: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
違法事業之處分與處罰 | 五萬以上二千五百萬以下、逾期連續處十萬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 1. 第41條(違反規定之事業) 2. 第42條(不法多層次傳銷) | 1.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2. 逾期不改正,按次連續處罰 |
拒不配合調查之處罰 | 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絶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 按次連續處罰 |
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 不法多層次傳銷 | 其情節重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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