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懲罰規定




2007/08/20 14:14






















































類型



內容



違反之規定



備註



限期止或禁止



 



1.     35(獨占、聯合行為)


2.     36(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3.     41(違法之事業)


42(不當之多層次傳銷行為)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正措施



有期徒期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1.     10(不當之獨占)


2.     14(不當之聯合)


3.     20(不當之仿冒)


4.     23(不當之多層次傳銷行為)



逾期未止、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反行為者



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鍰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1.     19(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


2.     22(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1.     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且類似違反行為者


2.     告訴乃論



法人之科罰金



 



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罰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1.     違反結合(未申報結合、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未履行負擔)


2.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3.     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排版事業結合有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法結合(不得逕行結合而結合: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違法事業之處分與處罰



五萬以上二千五百萬以下、逾期連續處十萬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1.     41(違反規定之事業)


2.     42(不法多層次傳銷)



1.     限期命其止、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正措施


2.     逾期不改正,按次連續處罰



拒不配合調查之處罰



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絶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按次連續處罰



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不法多層次傳銷



其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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