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經營電子報:技術市場欠缺效率


開放式經營 
 
 
 
並非所有聰明的人都在你的公司內。許多企業都已改變創新的方式,從封閉走向開放,與客戶、團隊,甚至競爭對手,攜手共同開創新成長。本書詳細說明開放式經營的核心概念、執行步驟及風險預防,是打造企業開放力的最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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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市場欠缺效率


許多產業的上游技術市場存在已久,但大多數產業的上游技術市場向來缺乏效率,廠商欠缺彼此交易所需的資訊,什麼樣技術是什麼樣價格的資訊取得成本甚高,因此資訊未廣為交流。即使是現在,技術和其相關智財權的交易泰半透過代理人及專利律師所形成的家庭式產業來進行,雖有交易存在,但價格和其他交易條件則難以看出端倪。一公司對另一公司的技術授權情形比較常見,但由於絕大多數公司的財務報表上鮮少記載這類交易,因此授權記錄不易取得,這使得我們難以判斷這類活動的總數量和該技術的合理價格。


當中介市場高度缺乏效率時,創新和智財權就會透過其他管道與方式交易。例如,公司購買或出售其他公司,以取得那些公司的創意與技術;資產分割(spin-off)或解體(breakup)又是不同的機制,可讓公司取得新事業中的特定智慧財產。這些不一定是取得創新與智財權等資產的理想方式,因為在這種交易中,買賣標的不只是你感興趣的創新和智慧財產,還會伴隨著許多其他資產。不過,這類交易至少提供了取得外界技術的手段,我們將在第三章更詳細討論這類中介市場。


想當然爾,許多具潛在價值的創新和相關智慧財產的交易並未發生在極欠缺效率的市場上,由於成本太高,潛在價值又難以了解,致使許多創新和智慧財產遭閒置。要知道這種閒置情形,我們可以計算公司專利權的利用率,把在公司事業中用到的且屬本身擁有的專利權數目,除以公司擁有的專利權總數。我的一項非正式調查結果顯示,公司專利技術的實際利用率不及一半,我所聽過的專利權利用率介於五%到二五%之間,這表示在這項非正式的抽樣調查中,有七五%到九五%的專利技術是閒置未用的。


從股東立場來看,這是極其浪費之事,股東提供研發資金,目的是期望能研發出有價值的技術,對公司的業績做出貢獻。未在公司事業中派上用場的專利技術,以及未被其他單位使用的專利技術,都是浪費股東的錢。


保護智慧財產權背後的社會契約


從社會的立場來看,浪費的程度更大。專利權制度是整個社會和發明者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社會想誘發其公民提出優秀的發明,因此在發明者面前掛著暫時性壟斷權利,誘使發明者從事艱難的發明工作,冒必要風險,研發出新技術,且把技術帶上市場。但發明者取得專利權的前提是,必須針對其發明,揭露足夠的細節,使此技術領域內的其他人也能製作出此一發明。因此,社會提供了暫時性壟斷權利(意味未來可能致富),以換取發明者揭露其發明。這些資訊也使其他發明者能在專利權時效過期後,以過去的發明為基礎,改進原有技術。


但若發明者一直未使用其專利技術,或從未授權他人使用,那麼在暫時性壟斷保護傘下就永遠不會有使用此技術的產品問世。這麼一來,社會不僅未利用此一新發明,也賦予發明者一種權利,阻止他人在專利權過期之前使用此新發明。雖然,法令並不要求取得專利權的發明者實際使用其發明,但當發明者不用自己的發明或不授權他人使用時,這種社會契約背後的邏輯就說不通了。當企業擁有成千上萬的專利,而本身事業卻用不到二五%的專利時,社會的損失相當可觀。


智慧財產的其他形式保護,例如版權、營業秘密(trade secrecy)、商標,提供的是稍微不同的社會契約,藉由提供獎勵創新投資的誘因,促進商業與技術的進步。這種提供私人保護以換取社會進步的社會契約,源自美國專利制度的建立,我們稍後將討論到。


封閉型智慧財產管理


在不久之前,大多數公司都把智慧財產的管理視為一項不甚重要的活動,他們多半委託給法律專業人士,例如公司內部的律師或公司外的專利顧問,這類專業人士不太可能(甚至不被允許)把智慧財產和公司的整體經營模式及創新流程連在一起。他們的主要工作是避免公司惹上法律麻煩,他們的角色設計並不是要為公司創造競爭優勢,扮演這個角色的是研發單位和使用研發成果的事業單位。


而且,從智慧財產的角度來看,公司對這些活動通常採取封閉式管理,亦即在公司內部創造及使用智慧財產,只有偶爾為了擊退入侵者或解決公司外爭訟時,才會揮舞智財權旗幟,而外界的智慧財產則被視為不可信、不可靠而加以迴避。


以一九八○年代之前的製藥業為例,知名大藥廠全都靠規模內部研發計畫來開發新藥,每當找到一項前景可期的合成物,就會申請一項或多項專利。製藥公司從這些合成物中挑選少數幾種做臨床試驗,最後只有非常非常少數的幾種能實際問世。每當有一種合成物發展成新藥,其實已有其他無數種合成物申請到專利、做進一步研發但最終放棄,這些放棄研發的合成物及其智財權就這樣束之高閣。這種做法被視為是令人扼腕、但為經營事業而無可避免的成本。


這種情況不只出現於製藥業。德國西門子((Siemens))的一位主管告訴我,德國核發的專利中有超過九○%從未變成商品後上市問世。((顯然西門子在本身的專利使用上,也是相同情形。))寶鹼公司在二○○二年估計,該公司擁有的專利中,只使用一○%左右在公司內派上用場。


我把這種行為取名為「封閉型智慧財產管理」((closed IP management),也就是:)只有一種取得智慧財產的管道((那就是在公司內部),)只有一種運用智慧財產的方式(那就是透過出售公司本身出產的產品)。在這種模式下,大多數智慧財產從未加以利用,我們將在第二章探討創意及其相關智慧財產的利用率如此低的一些原因。


對於創意和智慧財產的低利用率,各家公司反應不一,在得知寶鹼公司在二○○二年以前有九○%的專利未使用於該公司旗下任何事業後,大致有兩種反應:第一種反應是會意的輕笑,承認他們公司也有類似情形,第二種反應是震驚,驚覺到其公司內從來沒有人問過此一問題,沒有人真正知道公司智慧財產的實際使用率。


如果你考慮到許多公司對智慧財產部門高階經理人的敘薪方式,就不會對如此低的智慧財產利用率感到驚訝了。很少公司把智慧財產經理人的待遇和他們運用這些資產、創造財務報酬的能力與績效連起來,大多數智慧財產經理人的主要工作是避免公司惹上麻煩,而不是利用智慧財產,為組織創造財務績效。


當然,提出這個問題,就是要開始改變現況。寶鹼已採取許多行動,提高其專利的利用率,西門子也展開一項計畫,快速提高專利使用率。不過,我懷疑絕大多數公司還未思考到此問題,這意味著他們未來的智慧財產管理成效將會更低。若他們確實評估此一問題,就會發現,企業必須開放自己的經營模式,才能更有效利用其智慧財產。


管理智慧財產以創造價值


許多企業主管在思考智慧財產的管理時,只想到如何從一項或一組技術中萃取價值,雖然這的確是一種使用智慧財產的方式,但它不過是智慧財產的重要性之一。廠商尋求保護智慧財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自我防衛,確保其在事業中使用這些技術而不用擔心受到干擾。因此,專利權變成一種保險單,以防爭訟,並作為訴訟時的有力籌碼。


但在開放式創新的時代,這種方法並不夠,在尚未使用技術創造出一些價值之前,智慧財產並不能被用來萃取價值。我們稍後將會討論到,企業並非只能攫取智慧財產的價值,也可藉管理智慧財產而創造價值,特別是當企業把智慧財產的管理和公司的經營模式及創新流程連結在一起之時。舉例來說,公司可選擇公佈其智慧財產,或把一部分智慧財產捐出來,形成產業標準或建立知識公域(intellectual commons),即知識共享的安全開發園地,這將促進這項智慧財展的實際使用,進而有利於公司本身的事業。在探討智慧財產的管理,或設計社會政策以使智慧財產的保護最適化的書籍與論述中,上述論點往往是被忽略的一個層面。


為何現在必須開放?改變中的創新經濟


為何現在必須開放經營模式,利用創意及創新的中介市場,並對你的智慧財產管理方法做出相關變革?我前一本著作《開放式創新》的第三章已提出了部分解答,那一章說明有用的知識和技術如何散播至世界各地愈來愈多大大小小的公司。這世上存在太多好東西了,就連最優異的公司也不能忽視。


這一節將著重迫使公司開放其創新流程的一些創新經濟的變化,包括技術開發成本不斷提高、產品生命週期縮短,這些變化結合起來導致封閉型創新模式下的研發投資愈來愈無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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