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另一種可能電子報:分配公共財的學問
 
為什麼一頭歐洲畜養的牛,比起全世界40%的人都還要富有?為什麼一個瀕死的愛滋病患,卻要被全球貿易協定害得無藥可救?一本要呼喊全球化下的人類活回他們該有樣子的書!(本報內容摘錄自《世界的另一種可能》一書,天下文化出版)


世界的另一種可能    
 
分配公共財的學問


任何資源豐富國家的首要挑戰,就是要盡可能確保人民得以享受大部分的資源利益。這個任務要比表面看來要困難得多。即使在穩定成熟的民主國家,也有石油、天然氣、礦業等公司不斷在為自己的利益爭奪財富。只不過這種爭奪戰大都在法律範圍內進行,經常是透過政治獻金的方式;心懷感激的候選人一旦入主政府,就會實施一些法規,讓贊助者盡可能以最低的代價獲得資源,並以優惠稅率讓他們的利潤不斷增加,以及讓他們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盡可能付出最小的代價。


在美國,礦產資源基本上是交給礦業公司的;柯林頓曾想用拍賣的方式,把這些資源賣給出價最高的競標者,可是卻被礦業公司的國會遊說團體擊敗了。即使早已給了石油、天然氣、礦業公司優惠的稅率,即使高油價已經讓他們財源滾滾,可是布希總統還是推動了一項慷慨補助這些公司的能源法案;正如與布希總統同黨的參議員麥凱恩(John McCain)在提到該項法案時說的,「這把每個國會遊說者都照顧到了。」這些能源及天然資源公司,曾經在布希首任大選時貢獻了大約三百萬美元,連任時則支助了大約五百萬美元,可是無論算盤怎麼打,這些公司的投資都算報酬頗豐。


一旦這些財團向開發中國家進軍,行賄的戲碼自然就登場了。因為在國際石油業的高度競爭世界裡,如果一個石油公司想擁有高利潤,那它用賄賂政府官員降價出售的方式,顯然比起「付全額原油市場價格又要比其他競爭者更有效率」要划算得多了。而且石油公司手中的一筆小賄賂,對相關事業的主管卻已是極大的誘惑,畢竟那些領薪水的官員通常每年只有幾千美元的收入而已。賄賂甚至會腐蝕民主程序和市場。不僅賄賂本身令人厭惡,更壞的影響是它的後果:石油公司的得利愈多,這個國家就損失愈大。


一九七七年通過的「反國外賄賂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使美國人對外國政府行賄也構成違法行為。雖然有些公司仍想鑽法律漏洞,但很多想守法的美國企業常抱怨,相對於全世界其他地方的公司而言,這不利於他們競爭。這種抱怨也促使美國政府試圖說服其他國家實施同樣的法令。一九九六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在巴黎召開的部長級會議中,儘管在好幾個把賄賂視為做生意的國家極力抗拒下,但仍然通過了反賄賂的協定。那時在很多國家(包括法國、瑞士、盧森堡、澳洲、比利時、日本,以及荷蘭)規定裡,賄賂不僅合法,還可以扣稅;所以政府其實也等於付了一部分賄款。那場會議中我正好是美國的代表,我很震驚的看到一些政府挺身為原有的賄賂制度辯護(態度上極盡迂迴)。現在雖然有了OECD賄賂條約,可是那執行起來既困難,也不徹底。就像在二○○五年十二月,美國境外就只有一個賄賂檢舉案得以在該國法律下執行成案。


當然,公司並不一定需要自己去行賄。他們只需要雇用一個掮客,再給這個掮客足夠的錢去搞定這筆交易。至於這個掮客做了什麼,怎麼做,他們一概不知,也不想知道。不過他們當然知道付了幾百萬美元給掮客,絕不可能只是顧問費。其實他們真正花錢買的,是「否認條件」(deniability),這樣企業就可以聲稱不知道錢被掮客拿去賄賂了。最近最有名的就是吉芬(James Giffen)的例子,他在一九九○年代曾代表美孚石油公司在哈薩克工作,並聲稱曾向當地政府的高級官員行賄七千八百萬美元,使該公司得到田吉茲湖(Tengiz)油田25%的股份。


然而,由於跨國公司不在OECD的界定範圍之內,所以做法也不受OECD約束。於是馬來西亞、俄羅斯、印度和中國的石油公司,在全球演出著行賄的戲碼。他們不必遵守OECD對行賄的禁令,而且既然有些公司行賄,其他公司也不得不想辦法競爭。結果整個市場都受到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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