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作業程序表
一、選定重劃區
另依照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辦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計畫書研訂方式如下:
(一)蒐集基本資料:
1. 訂正地籍圖
2. 編造地號摘錄簿
3. 編製重劃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圖、公共設施分佈圖、統計各類用地面積。
4. 編造重劃前土地清冊。
5. 編造抵充清冊。
6. 統計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面積。
7. 歸戶統計公、私有土地面積、人數。
(二)研擬市地重劃計畫書。
(三)擬具重劃計畫書應注意事項。
(四)報內政部核定。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由主管機關參酌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之意見並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並統計反對之面積及人數。
四、研訂禁止土地移轉及禁建等事項
為重劃各項作業之順利執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或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或限制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五、測量、現況調查及查定地價
重劃各項測量應確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測量業務包含:
(二)基本控制測量。
(三)圖根測量。
(四)都市計畫樁位檢測。
(五)範圍邊界分割測量及及登。
(六)現況測量。
查定地價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更補償之標準。
六、編造各種清冊
(一)重劃前土地清冊。
(二)重劃區他項權利清冊。
(三)重劃區限制登記清冊。
(四)重劃區公有出租土地清冊。
(五)重劃區三七五出租耕地清冊。
即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經扣除後其餘土地則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之分配原則,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必要時並進行位次之調整分配。
而重劃區範圍內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分擔原則辦理。
九、分配結果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時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異議處理方式:
調處不成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
但分別共有之土地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及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
但違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
市政府並應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
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十一、地籍整理及地價換算
另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重劃前各宗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平均原規定地價或平均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等地價之計算,應於重劃土地地籍整理後一個月內完成。
另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就其超過或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抵費地處理及財務結算
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辦理結算公告之。
市地重劃作業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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