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聘僱「工廠外籍勞工」的資格
1、 具備營利事業登記證暨合法登記之工廠。
2、 未有不當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或積欠員工工資達二個月以上之工廠。
3、 未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三個月以上之工廠
4、 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工廠或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投資「非傳統產業」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或投資「傳統產業」達新台幣貳億元以上者得專案申請外籍勞工。
外籍幫傭?監護工所需文件資料明細
項目 文 件 名 稱 份數 備 註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1 與受監護人為三親等之親屬
2 戶口名簿影本 1 全戶戶口名簿
3 受監護人診斷證明書正本 1 申請監護工專用 至醫院請醫生開立此證明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的資格
一、 在雇主同一戶籍內符合左列資格之一,得專安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並以一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一人為限:
(一) 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
(二) 家庭中有老幼具有下列之基本資格條件,且依下列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1、 基本申請資格條件:
(1) 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
(2) 有未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
2、 符合基本申請資格條件之一者,按左列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惟受照顧人如已為他人之受監護人或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1) 年齡未滿一歲 7.5點。
(2) 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 6 點。
(3) 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 4.5點。
(4) 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 3 點。
(5) 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 2 點。
(6) 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 1 點。
(7) 年齡滿九十歲以上 7 點。
(8) 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 6 點。
(9) 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 5 點。
(10)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4 點。
(11)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3 點。
(12)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2 點。
(13)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1 點。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的資格
一、 受監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得依本會公告規定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或以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其他雇主之家庭外籍監護工,以照護家庭中之受監護人:
(一)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二)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含附表),簽註有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者。但特定病症所列非屬精神相關疾病者,不得憑精神專科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二、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雇主與受監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二)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受監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三) 雇主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四) 雇主本人在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受監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雇主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雇主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三、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得申請招募人數,以一名受監護人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為限。但受監護人為經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向本會申請增加招募或接續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雇主得不為同一人。
四、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受監護人須未住院,或受監護人住院中,但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註明預定出院日期,受監護人預定於三日內出院者。
1、 具備營利事業登記證暨合法登記之工廠。
2、 未有不當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或積欠員工工資達二個月以上之工廠。
3、 未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三個月以上之工廠
4、 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工廠或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投資「非傳統產業」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或投資「傳統產業」達新台幣貳億元以上者得專案申請外籍勞工。
外籍幫傭?監護工所需文件資料明細
項目 文 件 名 稱 份數 備 註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1 與受監護人為三親等之親屬
2 戶口名簿影本 1 全戶戶口名簿
3 受監護人診斷證明書正本 1 申請監護工專用 至醫院請醫生開立此證明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的資格
一、 在雇主同一戶籍內符合左列資格之一,得專安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並以一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一人為限:
(一) 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
(二) 家庭中有老幼具有下列之基本資格條件,且依下列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1、 基本申請資格條件:
(1) 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
(2) 有未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
2、 符合基本申請資格條件之一者,按左列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惟受照顧人如已為他人之受監護人或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1) 年齡未滿一歲 7.5點。
(2) 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 6 點。
(3) 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 4.5點。
(4) 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 3 點。
(5) 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 2 點。
(6) 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 1 點。
(7) 年齡滿九十歲以上 7 點。
(8) 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 6 點。
(9) 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 5 點。
(10)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4 點。
(11)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3 點。
(12)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2 點。
(13)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1 點。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的資格
一、 受監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得依本會公告規定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或以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其他雇主之家庭外籍監護工,以照護家庭中之受監護人:
(一)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二)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含附表),簽註有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者。但特定病症所列非屬精神相關疾病者,不得憑精神專科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二、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雇主與受監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二)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受監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三) 雇主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四) 雇主本人在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受監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雇主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雇主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三、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得申請招募人數,以一名受監護人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為限。但受監護人為經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向本會申請增加招募或接續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雇主得不為同一人。
四、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受監護人須未住院,或受監護人住院中,但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註明預定出院日期,受監護人預定於三日內出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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