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費 不得列醫療扣除額
(2007/01/27 05: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受韓風襲台,以及資訊快速傳播的力量影響,國人步韓國人後塵, 透過美容整形追求外在美的風氣正方興未艾,甚至有藝人整形幾十次 都不嫌累。惟國稅局表示,為了愛美而做整形的費用,並不能列報綜 合所得稅的醫療費用扣除額。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醫學科技進步,形體美容中心如雨後 春筍般設立,吸引愛美人士不惜花費大筆鈔票來美麗外表、雕塑身材 。由於美容、整形的花費,不屬健保給付,都必須自費負擔,因此, 納稅義務人對用於美容所支付的費用,可否列報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 稅時之醫療費用扣除額非常關心,常常有詢問的電話打到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指出,單純為美容目的而為進行的整形手術,如割雙眼 皮、拉皮、隆乳、隆鼻、抽脂、雷射換膚等,因非屬醫療性質,所以 支付的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另外說明表示,美容所支付的費用,不能列報為醫療費 用扣除額,但也並不是所有整形的費用都不能列報,如果是和身體健 康有關的整形,包括:先天的顱顏異常、因車禍受傷的癒後整形手術 、燒燙傷的植皮,或牙病所為鑲牙、假牙、植牙,以及齒列矯正之醫 療費等支出,因皆係為恢復身體健康所為整形手術,如果取得符合規 定的醫療院所證明等文件,即可以列報醫療費用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醫療費用扣除額並沒有額度限制,但必須取得下列醫 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包括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公保險特約之醫療院、所 ,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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