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徵收 二年內重購可退稅

自用住宅用地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只要在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也可比照買賣自用住宅土地,享有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的自用住宅用地被徵收後,自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 (約 90坪 )、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七公畝 (約 210坪)部分,仍做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亦可享有重購退稅的優惠。符合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包括未出租、未營業、且面積不超過都市地區 三公畝 、非都市地區 七公畝 。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向稅捐處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的金額。


財政部說,申請重購退稅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先買地、後徵收;或先徵收、後購地,只要均在二年內完成者,均可申請退稅。


財政部同時提醒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優惠者,若出售(或徵收)及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分屬不同縣市,最好先向出售土地的縣(市)稅捐處申請退稅,退稅時程會較短。


財政部也說,民眾當然也可向購買土地的縣(市)稅捐處申請退稅,受理的稅捐機關亦會查明新購土地使用及設籍情形後,檢附相關資料通報出售土地所在地的稅捐處審理並辦理退稅,不過,時程較慢。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稅捐處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依據稅法規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得出售亦不得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


財政部強調,夫妻財產相互贈與雖不課徵贈與稅,但是若夫名下土地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後,已申請退還土增稅,五年內再贈與給妻,稅捐機關必須追回退稅款,否則容易出現列管漏洞,並形成取巧機會。


2007/07/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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