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室內隔間可能涉及下列三種狀況




2007/07/12 09:49


變更室內隔間可能涉及下列三種狀況
一、變更使用,如住宅區變更作為其他用途。
二、未申請室內裝修審查。
三、陽台外推違建問題。
四、結構或漏水問題。

依您的說明,解釋如下
一、變更使用部分
還是維持住宅使用,是合法的,不涉及變更使用。

二、室內裝修審查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何種狀況該辦理裝修審查?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21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依內政部解釋令,六樓以上之集合住宅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般舊公寓都是五樓以下無電梯,因此無須送室內裝修審查。

三、陽台外推問題
依"台北市違建建築處理要點"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P06M3008-20060731&RealID=13-15-3001

第五條(指八十四年以後蓋的新違建)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前項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查報拆除。拆後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牆,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 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未上鎖者,免予查報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

第廿六條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
依原有材質修繕者
2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之修繕行為。

因此,"新違建"(八十四~九十五年蓋的)是可以加蓋鋁窗、鐵窗而免予查報,並可以進行修繕。

四、結構與漏水問題。
這可能是你鄰居比較擔心的地方。畢竟就房子經過拆除、打地板、重新隔間、埋管線等等行為,若是用磚牆隔間(較重)或防水不良,可能會造成樓板龜裂、樓水的情形,不過這也是一般室內裝修一定會遇到的問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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