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土地20年 減徵土增稅20%




2007/07/12 10:3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6.22 04:04 am
 


長期持有土地逾20年以上,可以享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的利益。財政部已明訂持有土地起迄計算年限原則,例如,因繼承取得的土地是以繼承日起,到土地移轉辦理現值申報日止,持有超過20年以上,就可以減稅。

民眾如欲出售或移轉手上長期持有的土地前,最好先瞭解有無達到長期持有土地的減稅標準,才能節省稅負。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修正後,增訂長期持有土地者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條款。依據稅法,持有逾20年者可以減徵20%增值稅; 持有30年者,減徵30%;持有40年者,減徵40%土增稅。

為使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明確化,財政部也依據土地稅法第33條修正條文,對於長期持有土地者減徵土增稅的土地持有年限起、迄時點,訂定認定標準:

一、土地持有期間的起算點:

1. 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的判決取得的土地,以完成登記之日為持有土地的起算日。

2. 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者,起算日為繼承發生日。

3.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的土地,是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做為起算日。

4. 因徵收而取得的土地,補償費發放完竣日即為起算日。

5. 因法院形成判決而取得的土地,以判決確定之日做為土地持有期間的起算日。

6. 第一次規定地價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在原規定地價後首次移轉的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以原規定地價日做為起算日。

7. 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徵增值稅土地,在再移轉並應課徵增值稅時,其持有期間是以第一次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為起算日。但若其取得所有權的時點,是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則以原規定地價日做為起算日。

二、土地持有期間的截止日時點:

1.一般土地均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做為持有土地的截止日。

2.但因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的土地,持有土地的截止日為拍定日;因法院的形成判決而移轉的土地,則以判決確定日做為持有土地的截止日。



【2007/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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