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員簽收 稅單就算送達




2007/07/12 08:48


大樓管理員簽收 稅單就算送達


不要以為沒有接到稅單,就可以不認帳、不必繳稅。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復查或訴願決定文書一旦經大樓管理員簽收後,就發生送達效力,不管該管理員何時轉交收件人。


稅務官員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所發的各種文書,就算沒有送到收件人的手中,只要有將文書交付給同居人、住所管理員,或留存在送達當地的郵政機關,就已經存在法律效力。


日前台北市國稅局有一案例,某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訴願決定書在95年1月26日寄達該公司,經該公司所在地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後,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納稅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的兩個月內。以該公司為例,就是當同年3月26日屆滿時。但因該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同年3月27日。


但該公司卻直到當年的4月3日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於超過法定時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裁定駁回。但該公司主張是在95年2月3日才收到訴願決定書,有大樓管理委員會收文簿可作證明,藉此主張在4月3日提起的行政訴訟並無逾越法定期間。不過,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2007/07/11 經濟日報】


列報70歲直系親屬 免稅額增50%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解,以為申報年滿70歲以上的扶養親屬,就等於符合免稅額可增加50%的要件,其實是誤解法規。根據規定,只有扶養親屬是納稅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才可適用。


高雄市國稅局說,很多納稅人申報扶養親屬時,都忽略扶養親屬必需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才可適用免稅額能增加50%的優惠。否則,納稅人就算扶養70歲以上的非直系尊親屬,也只能按每人免稅額的額度扣除,例如95年度只能扣除7.7萬元。


國稅局近日審查申報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某甲在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民國23年出生的胞姊免稅額11.1萬元,雖然該納稅人的胞姊該年度已滿70歲,但不屬規定的直系尊親屬,與所得稅法所稱可列報免稅額增加50%的規定不符,國稅局剔除免稅額補稅。


納稅人某甲雖因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胞姊已年滿70歲,無子女及無謀生能力,由其照顧扶養,但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仍予駁回。


2007/07/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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