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 按一般稅率繳稅




2007/07/12 10:31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7.06.21 04:17 am
 


公共設施用地和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不同,可以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的命運也不同。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只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適用千分之6的優惠稅率繳稅;公共設施用地,則須依一般稅率繳稅。

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說,稅捐處每年針對適用特別稅率,如工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稅率進行清查,對課錯稅率的部分進行補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爭議最常見。謝松芳強調,公共設施保留地指的是政府仍未徵收的公園、學校、市場、機關等用地,如果未使用就能免稅;使用可按千分之6的優惠稅率課稅。

台北市稅捐處最近發現,某甲所有的土地並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某甲卻以千分之6的優惠稅率繳稅,補徵86年到90年間的地價稅差額。某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

法院判決指出,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函,徵納雙方所爭議的土地應屬建築基地,並非留待將來使用的土地;但根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只針對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的用地,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內,因使用已被限制,才明定適用特別稅率或免稅。

財政部解釋令也規定,某甲及稅捐機關所爭議的土地應為市場用地,也就是公共設施用地,並非法令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且這塊土地已經前陽明山管理局核准民間投資興建,在61年間完工,屬於已開闢的公共設施市場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定義不符,所以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2007/06/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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