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畸零土地以市價讓售


國產局受理民眾檢具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寬深度範圍內國有土地案件,自97年7月1日起尚未通知繳價者,國有土地之讓售價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市價查估辦理。
據國產局表示,依建築法第44條規定,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同條第1項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公有畸零地,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上述條文所規定「准照」土地公告現值計價,是否具強制性,各界意見不一,經該局邀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及提供意見,其法律見解略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認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與市價顯不相當,而另行評定適當之讓售價格,仍為法之所許,國產局基於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查估市價據以計價讓售,不生抵觸建築法之問題。
國產局另表示,該局北區辦事處今日(97年7月17日)公開標售97年度第10批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其中編號第1宗位於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75巷之土地,面積約795坪,底價為新台幣(以下同)11億3,373萬餘元,由國泰人壽以每坪約301萬元,總價23億9,380萬元標得。該筆土地地上部分有被占用情形,係屬國防部委託標售,得款應供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財產,且位於台北市政府核准之「北市中山區長春段2小段125-1地號等4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範圍內,依據財政部訂頒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公開標售,以挹注眷改財源需要,與推動精華地區大面積國有土地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之決策並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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