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建築物
立契約書人: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賣方: 負責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 」房屋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預定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簽訂前業經甲方充份審閱五天以上,並經雙方磋商後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預定買賣標示及權利範圍
一、 房屋標示
房屋座落: 等 筆。
土地之「 」(以下簡稱本社區)房屋編號 ,詳如新竹縣政府(97)府建第 號建造執照(房屋平面圖如附件)。
二、權利範圍
房屋面積: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約 坪),包含下列二項:
(一)主建物面積:(室內)計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二)附屬建物面積:(陽台、平台、雨遮等)計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三、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補貼
乙方出售之本建物,其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面積計算依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圖上記載用途之面積為準。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補貼;惟其不足部份,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份乙方均應補貼;其超過部份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甲方只補貼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三部份為限(即至多補貼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補貼,係按本契約第二條之本建物總價款除以本建物面積計算之每坪平均單價,以無息相互補貼價款,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二條:房屋總價
本契約房屋總價款合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元整。
第三條:付款辦法約定
一、付款辦法甲方應依附件(一)房屋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接獲乙方書面掛號繳款通知單五日內,自行向乙方指定繳納地點或金融機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
二、 依前款規定,如甲方逾期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款部份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延遲利息於補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但甲方不得據以解為其有逾期繳款之權利),如逾期不繳並經乙方以存證信函催繳後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第十條違約規定處理。
第四條:建築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一、本棟建物構造種類主要結構係為鋼筋混凝土造,其規格應依照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圖說為準。
二、有關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或等級詳如附件(五)之建材設備明細表,但若因市場供應失調、法令禁止使用、停止進口或廠商產品規格品質影響原規劃水準,本公司得換用同級品,但以不損及甲方之權益為原則。
三、本棟建物施工標準係依新竹縣政府工務局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五)之建材設備明細表施工,乙方保證建造本棟之材料不含未經處理之海砂及輻射鋼筋。
四、本公司為維護本棟建物整體外觀之精緻與環境配合,保有各向立面、社區外觀、公共設施、庭園景觀、高度、樓地板總數增減之修改權。
五、本社區配電室、電信機房、自來水...等設施之位置係依照主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圖所標示位置設置,倘電力公司、電信局、自來水公司等正式設計另指定位置及增設時,雙方均同意此項指定及增設,如有任一方因此受影響,不得向對方請求任何補償或為異議之主張。
第五條:開工及完工最後期限
一、 本棟建物之建築工程乙方將於民國 年 月 日前開工,自開工日起算 十二個月內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間不計入前開天數:。
(一) 甲方未依本合約繳付各期款項及延遲利息或其他應負擔之稅費或未提供辦理各手續之證件,其延遲期間。
(二) 甲方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變更設計或增加室內裝修工程,致影響工程之進度時,其影響期間。
(三) 因天災、地變等人力不可抗外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時間。
(四) 因政府法令變更限制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時間。
(五) 本預售屋之外水、電力、瓦斯...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係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另有關電信設備、行道樹及交通標誌等設置位置亦悉依各該管事業單位之作業規定及程序辦理,不受本條完工期限之約束。
(六) 甲方違反本契約其他規定時。
二、 乙方如逾前款期間未開工或未完工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仟分之一計算延遲利息予甲方。若逾期六個月未開工或完工,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第十五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
三、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標的物確定不能興建或不能交付時,雙方同意得通知對方解除契約,解約後乙方應將所收價款全部無息退還甲方,甲方不得再請求任何賠償或補貼。
四、 如變更工程無法達成協議或甲方未依通知如期繳納變更工程費用,或乙方因法令之限制不能變更,皆不予辦理,而仍依本契約原定項目施工之。
五、 乙方點交本建物予甲方前,甲方不得自行施工,否則視為乙完工交屋完成,甲方應將未付款項一次付清。交屋後,甲方如自行整修內部時,不損及建物結構,倘因而影響本棟建物安全,致損害他人者,甲方應負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害之責。
第六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簽約為準,如甲方以口頭或電話提出辦理者,對乙方不生效力,且此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若甲方因需要再另提變更申請時,需再加收該次變更項目金額百分之十之手續費用。
二、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如變更管線,以不影響鄰戶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乙方提出追加減帳,通知甲方簽認並於七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甲方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絶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第七條:驗收
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必要公共設施後,應通知甲方
於七日內進行驗收手續。甲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得載明於驗收單上與乙方協商定期完成修繕,但甲方未於通知期限內辦理驗收手續,以乙方完成修繕論。
第八條:本建物產權登記及交屋期限
一、 本房屋產權登記、產權之移轉,應於用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及交屋,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不在此限。
二、 乙方違反前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其申報建物移轉現值依使用執照核發之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三、 甲方於乙方本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繳清本契約所定之自備款及因逾期付款加計之延遲利息,繳清變更工程 所增價款。
(二) 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撥款同意書、代辦貸款委託書或委託撥付文件,詳如附件二:代刻印章授權書、附件三:代辦土地貸款委託書、附件四:撥款同意委託書,並應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本票予乙方。
(三)本款款 (一)、(二)項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送件以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二款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代書)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乙方或承辦代理人通知日起三日內提供,否則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若甲方拒絶繳齊前項證件、用印、繳清各項稅費或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經乙方催告於七日內仍未履行者,即視為甲方違約,並依本合約第十五條違約罰則之約定辦理。
第九條:交付本建物及相關文件之條件
一、 乙方應於甲方辦妥本建物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書、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影本交付甲方,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二、 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必要之公共設施後,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 甲方繳清本契約所有應付未付款,及其他應負擔之稅損、費用。
(二) 預繳社區管理基金壹萬元整。
三、甲方應於收到本建物交屋通知日起五日內配合辦理本建物交屋手續,甲方於驗收時並無異議或驗收單上記載之建物瑕疵,乙方已完成修繕,則甲方不能於交屋期間再以任何修繕事由為藉口拒絶或延遲辦理本建物交屋,否則視為本建物己點交甲方完成,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四、甲方同意於通知本建物交屋日起,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瓦斯、管理費、房屋稅等基本費。
五、關於地面景觀工程及公共設施部份,由乙方自交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逕行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接管,不在交付甲方個人之範圍內,甲方絶無異議。
第十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本契約本建物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乙方針對本戶房屋主結構負責保固壹拾伍年,固定設備部分(如門窗、地磚、廚具、防水等)負責保固一年,但其屬消秏性或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不可抗拒等非可歸責乙方因素而毀損者,不在保固之列。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書予甲方作為憑證。
第十一條:貸款約定
一、本契約第二條本房屋總價內之貸款金額為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核發當期款(以下簡稱本期款)本期款買方應給付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房屋、土地產權向金融機關辦理抵押貸款,由甲方於簽訂代辦房屋貸款委託書(如附件三)時,一併委託乙方全權代理金融機關之貸款給付,作為買方給付賣方之本期款,並由買賣雙方依金融機關規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並由買賣雙方另立「代刻印章授權書」如附件(二),乙方於取得貸款金額後應即交還本票予甲方。其貸款金額少於上開預定貸款金額,如可歸責於甲方或甲方自願放棄申辦貸款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七天內以現金一次向乙方繳清或補足,否則即視為甲方違約。
二、甲方同意委託由乙方決定辦理申貸之金融機構,並委由乙方統一辦理。但甲方如擬自行辦理貸款,應於乙方通知申辦貸款前,向乙方告知擬自辦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乙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否則仍由乙方統一辦理,甲方不得異議。
三、甲方應按乙方通知之時間、地點繳齊所需證件,並覓妥金融機構核准之連帶保證人,配合乙方辦理第一項貸款之一切手續。金融機構核准貸放時,甲方同意由乙方於本建物交屋通知日直接領取全部貸款金額或按照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約定直接撥入乙方指定之帳戶,以抵付應繳期款,並由甲方負擔貸款撥款後之利息。
四、如需甲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時,甲方同意即時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拖延拒辦領款;倘甲方藉故拖延拒辦或要求金融機構停止撥款,即視為甲方未如期繳付該貸款金額,以甲方違約論。又甲方如印鑑證件不全,經乙方通知日起三日內不予補辦妥當,視為甲方自願放棄申辦貸款,乙方即不予代辦貸款,甲方絶無異議。
五、甲方未如期繳清上述貸款金額或未依本契約規定辦妥金融機構貸款對保手續前,乙方得拒絶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甲方,且乙方不負遲延本建物交屋責任。
第十二條:房屋轉售條件
甲方於本契約房屋產權登記交屋完成並繳清各項期款前,如欲將本契約房屋轉售他人時,必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後始得辦理,否則乙方不予承認,其因此而造成之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甲方並應負繳清甲方因轉售所產生之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有關稅金及支付本契約買賣總價仟分之五之手續費予乙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第十三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房屋稅以產權登記完成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
二、 產權保存、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
三、 本條甲方應繳之稅費、代書費及水電瓦斯外管費、有線電視線路費用等預收新台幣 萬元整,甲方於支付使用執照取得期款時,應將此等費用金額預繳存入乙方指定處或銀行專戶,於本建物交屋時依單據證明結清,多退少補。
四、 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費前,乙方或乙方指定之代書對於甲方之所有權狀及相關文件有留置之權,甲方絶無異議。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
本契約房屋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絶無一屋數賣或佔用他人土地。訂約後發覺該本建物產權有上述糾紛致影響甲方權利時,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解決,倘逾期乙方仍不解決時,
一、 甲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十五條違約規定處理。
二、 本契約房屋如因乙方建築融資而設定他項權利,乙方應於取得甲方之金融機關貸款同時,即負責清理塗銷之。倘逾甲方所定相當期限內仍不解決,甲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十五條違約處罰第一款規定處理。
三、 交屋後始發覺上開糾葛情事時,概由乙方負責清理,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外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本棟建物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退還甲方,甲方不得再作任何異議或請求。
五、 水、電、電信及天然瓦斯外管費用均由乙方代為申請,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 甲方如以未成年名義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應備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並繳清贈與稅等各項稅損費用,否則不得辦理貸款。
第十五條:違約之處罰
一、 乙方違反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屋價款及延遲利息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 甲方違反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如乙方已申報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以甲方名義辦理撤銷前開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案。
三、 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條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四、 合約解除後,若本土地產權已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甲方應於七日內將本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證件及用印予乙方之義務,並負擔移轉登記之全部稅規費。
第十六條:特別約定
本契約及甲方與地主另行簽訂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仍是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任何一部份不履行時,視同全部違約。
第十七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附件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條:買賣雙方互為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為之,乙方通知甲方按本契約所記載甲方通訊地址掛號附郵為之(甲方如未指定通訊地址,即以戶籍地址為準);如因拒收或招領逾期或無法送達致被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他方已受送達之日期。買賣雙方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一切責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本約之一切規定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法定受讓人、管理人與繼承人,均具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書經甲、乙雙方會同逐條協商同意訂立之。原訂立之預約單同時作廢,各無反悔,特立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並於簽訂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份證字號:
戶籍住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賣 方: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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