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萬靈丹-保險和節稅 系列﹝6﹞》重病投保 死亡給付無法省遺產稅 (2007/08/08 09:00:00 時報資訊)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口述/黃惠聆記錄整理


 案例:紀女士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時經業務人員介紹一保單,並以 其紀女士本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購買,其保費為一百五十萬元、保 額七十五萬、目標保費為零,後來紀女士於九十三年三月去世,紀女 士的家屬(受益人)原以為可以省遺產稅額四十九萬五千元,但最後 還是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並罰款。原因是─重病期間投保,蓄意規劃避 稅。


  根據稅捐單位調查,紀女士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以躉繳方式投 保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並在九十三年三月去世,距其投保日期僅間 隔五個月,且依該要保書所載,要保人(被繼承人)患有腦部腫瘤。衡 諸一般經驗法則,其對因重病而發生死亡之結果應有預見可能性,其 於重病期間投繳保費,按投保動機、時間、投保與事故發生之時程及 健康狀況判斷,顯係蓄意規劃之脫法行為以規避遺產稅,不僅與保險 之立法意旨不符,也與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有違。


  雖然紀女士於購買保險時,依要保書告知事項為其罹有腦部腫瘤, 於九十二年八月起至榮總門診電療中,是被保險人之生存風險高於常 人,該保險契約顯非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之身體健康為風險評估,而 給付保險金額訂立之保約,因為紀女士一次繳付保險費一百五十萬元 ,但等紀女士死亡時,保單價值僅一百三十四萬四千九百一十四元, 也較原繳納保費短少十五萬五千餘元,有違保險精神及社會常情。


  另人身保險之精神,係為在經濟上相互扶持及公平的風險分擔,惟 依該要保書所載,投資標的為新台幣貨幣帳戶及美元連動債券,稅捐 單位發現該保單即為投資型保單,且投保金額七十五萬元,超額保險 費一百五十萬元,明顯違反保險精神。


  因此,稅捐單位及法院都最後實質經濟事實論斷,將紀女士過去所 給付的保單價值準金列入遺產課核遺產稅,在法律上是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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