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土地



 


立契約書人: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    」土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預定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簽訂前業經買方充份審閱五天以上且明確認知本買賣相關之廣告內容均與本約相符後雙方一本誠信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土地預定買賣標示


 一、土地標示:甲方購買「      」第    棟房屋計    戶,依甲方所購建物土地座落:                       地號等      筆土地,所分割出各戶私有及持分之土地面積依地政機關核土地複丈測量成果圖之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約      坪),基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建築用地。如因分割合併或地籍重測,則依地政機關新編之新地號登記及計算之面積為準。


二、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補貼


  乙方出售之本土地,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後複丈面積與買賣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隻方互不補貼;惟其不足部份,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份乙方均應補貼;其超過部份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甲方只補貼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三部份為限(即至多補貼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補貼,係按本契約第二條之本土地總價款除以本土地面積計算之每坪平均單價,以無息相互補貼價款,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二條:土地總價


 本契約土地總價款合計新台幣                         元整。


第三條:付款辦法約定


一、   付款辦法甲方應依附件(一)土地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接獲乙方書


     面掛號繳款通知單五日內,自行向乙方指定繳納地點或金融機構以現


     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


二、     依前款規定,如甲方逾期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


     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款部份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延遲利息於補繳期


     款時一併繳付乙方(但甲方不得據以解為其有逾期繳款之權利),如


     逾期不繳並經乙方以存證信函催繳後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第


     十條違約規定處理。


第四條:本土地產權登記期限


一、本土地產權登記產權之移轉,應於新竹縣政府(97)府建字第      號建造執照所示「    」(以下簡稱本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不在此限。


二、乙方違反前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其由報土地移轉現值依使用執照核發之當年度公告現值為準。


三、甲方於乙方本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前履行下列義務:


  (一)繳清本契約所訂定之自備款,因逾期付款加計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撥款同意書、代辦貸款委託書或委託撥付文件(詳如附件二:代刻印章授權書、附件三:代辦土地貸款委託書、附件四:撥款同意委託書),並應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本票予乙方。



    (三)本款款 (一)、(二)項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送件以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二款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代書)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乙方或承辦代理人通知日起三日內提供,否則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若甲方拒絶繳齊前項證件、用印、繳清各項稅費或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經乙方催告於七日內仍未履行者,即視為甲方違約,並依本合約第十條違約罰則之約定辦理。


第五條:交付本土地及相關文件之條件


一、       乙方應於甲方辦妥本土地交屋手續後,將土地所有權狀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影本交付甲方,本契約則無返還。


第六條:貸款約定


 一、本契約第二條本土地總價內之貸款金額為土地所權狀核發當期款(以下簡稱本期款)本期款買方應給付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房屋、土地產權向金融機關辦理抵押貸款,由甲方於簽訂代辦土地貸款委託書(如附件三)時,一併委託乙方全權代理金融機關之貸款給付,作為買方給付賣方之本期款,並由買賣雙方依金融機關規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並由買賣雙方另立「代刻印章授權書」如附件(二),乙方於取得貸款金額後應即交還本票予甲方。其貸款金額少於上開預定貸款金額,如可歸責於甲方或甲方自願放棄申辦貸款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七天內以現金一次向乙方繳清或補足,否則即視為甲方違約。


 二、甲方同意委託由乙方決定辦理申貸之金融機構,並委由乙方統一辦理。但甲方如擬自行辦理貸款,應於乙方通知申辦貸款前,向乙方告知擬自辦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乙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否則仍由乙方統一辦理,甲方不得異議。


三、甲方應按乙方通知之時間、地點繳齊所需證件,並覓妥金融機構核准之連帶保證人,配合乙方辦理第一項貸款之一切手續。金融機構核准貸放時,甲方同意由乙方於本建物交屋通知日直接領取全部貸款金額或按照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約定直接撥入乙方指定之帳戶,以抵付應繳期款,並由甲方負擔貸款撥款後之利息。


四、如需甲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時,甲方同意即時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拖延拒辦領款;倘甲方藉故拖延拒辦或要求金融機構停止撥款,即視為甲方未如期繳付該貸款金額,以甲方違約論。又甲方如印鑑證件不全,經乙方通知日起三日內不予補辦妥當,視為甲方自願放棄申辦貸款,乙方即不予代辦貸款,甲方絶無異議。


五、甲方未如期繳清上述貸款金額或未依本契約規定辦妥金融機構貸款對保手續前,乙方得拒絶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甲方,且乙方不負遲延本建物交屋責任。


第七條:土地轉售條件


 甲方於本契約本土地產權登記交屋完成並繳清各項期款前,如欲將本契約房地轉售他人時,必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後始得辦理,否則乙方不予承認,其因此而造成之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甲方並應負繳清甲方因轉售所產生之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有關稅金及支付本契約買賣總價仟分之五之手續費予乙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第八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地價稅以產權登記完成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


二、 產權保存、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


    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土地增值稅為乙方負擔。



三、本條甲方應繳之稅費、代書費及水電瓦斯外管費、有線電視線路費


   用等預收新台幣                 萬元整,甲方於支付使用執照


   取得期款時,應將此等費用金額預繳存入乙方指定處或銀行專戶,於本


   建物交屋時依單據證明結清,多退少補。


四、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費前,乙方或乙方指定之代書對於甲方


    之所有權狀及相關文件有留置之權,甲方絶無異議。



第九條:其他約定



一、 本契約土地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絶無一物數賣或佔用他人土地。訂約


     後發覺該本土地產權有上述糾紛致影響甲方權利時,甲方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乙方解決,倘逾期乙方仍不解決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


     並同意依第十條違約規定處理。


二、本契約土地如因乙方建築融資而設定他項權利,乙方應於取得甲方之


     金融機關貸款同時,即負責清理塗銷之。倘逾甲方所定相當期限內仍


     不解決,甲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十條違約處罰第一款規定


     處理。


三、 交屋後始發覺上開糾葛情事時,概由乙方負責清理,甲方因此所受之


     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外力之事由,致本契約土地


     上所載建物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


     款退還甲方,甲方不得再作任何異議或請求。


五、   甲方如以未成年名義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應備齊法定代理人證明


     文件,並繳清贈與稅等各項稅損費用,否則不得辦理貸款。


 



第十條:違約之處罰


一、        乙方違反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同時賠償土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        甲方違反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如賣方已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以甲方名義辦理撤銷前開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案。


三、        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條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四、        合約解除後,若本土地產權已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甲方應於七日內將本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證件及用印予乙方之義務,並負擔移轉登記之全部稅規費。



 

第十一條:特別約定


  本契約及甲方與建主另行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仍是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任何一部份不履行時,視同全部違約。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附件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買賣雙方互為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為之,乙方通知甲方按本契約所記載甲方通訊地址掛號附郵為之(甲方如未指定通訊地址,即以戶籍地址為準);如因拒收或招領逾期或無法送達致被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他方已受送達之日期。買賣雙方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一切責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第十六條:本約之一切規定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法定受讓人、管理人與繼承人,均具約束力。


第十七條:本契約書經甲、乙雙方會同逐條協商同意訂立之。原訂立之預約單同時作廢,各無反悔,特立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於簽訂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份證字號:                     


戶籍住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賣  方: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址: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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