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萬靈丹-保險和節稅系列﹝7﹞》帶病投保超過二年 不保證不補稅 (2007/08/09 09:00:00 時報資訊)
 























三通稅務管理總經理邱正弘口述/黃惠聆整理


 案例三:余女士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其 配偶為被保險人,其子女為受益人。


  投保某公司之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躉繳保費為一千三百五 十萬,保額為一千三百一十萬,並選擇保單所連結之國內某一投信的 「台灣債券基金」為投資標的。死亡當時的帳戶價值為一千三百二十 萬元,這一千三百二十萬元的保險給付最後被國稅局要求補遺產稅。


  國稅局論點:一、在保單重要事項告知書及契約內容都記載「本商 品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保單帳戶係 指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公司為其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 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等條款,要保人(被繼 承人)躉繳保費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依贖回時點計算保單帳戶 價值之權利,且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即屬一般金融投資工具,足證要 保人所購買之保單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


  因此國稅局與法院目前已經傾向將投保投資型保險,繳費上沒有實 質買危險保額的作法視為等同於投資行為,因此不應該予以免稅。


  此外,要保人(被繼承人)余女士在死亡前並未變更要保人,其保單 之保險利益於要保人(被繼承人)死亡前仍屬要保人所有,且該保單之 權利義務。該保單既屬具有財產價值且為繼承標的,所以,當余女士 死亡之後,這張保單給付的金額是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為必然的情況 。


  上述三個判例甚至目前所有被要求補稅、罰稅的保險給付案例,皆 由國稅局主動查獲,主要的原因是:國稅局的通報與查核系統的完善 。


  投保的時間愈早愈好,過去可能有專家或從業人員說,投保時間未 滿二年是稅捐單位追查的對象,但是這並不保證投保時間超過二年的 帶病投保就不會被要求補稅。


  但最近就有一個判例是,某甲得知得癌症之後才投保巨額保單,投 保後又過了七年之後才過世,最後還是被稅捐單位要求補繳遺產稅。


  那究竟多少死亡給付才會被稅捐單位認定為調查對象?一般民眾若 累計壽險投保金額或者壽險加意外傷害險累計危險保額或者累計意外 傷害險等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即被認定為「高額保險」投保者都得 填寫「財務狀況告知書」,而這份告知書即是未來稅務官及法官判斷 民眾是否補稅的依據。


  此外,只要民眾每年交五十萬元以上的保費,就要通報主管機關及 稅捐單位,而且這份資料在九十二年已建檔完畢,從這些被要求補稅 的案例的金額推估,遺產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未來都有可能被追稅的 對象。


  要保人(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若在二千萬以上,都是國稅局的查核 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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