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園的條件和種類(一)(二)

分類:土地、房地產專業諮詢2007/02/02 00:16

特定的土地---墓 園 (一)

依據戶籍登記,民國90年底總人口數為22,405,568人,其年增加率為千分之5.8%。民國90年台閩地區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566.97人,亦即0.56%,與上年之每10萬人口561.12人相當。127,033 = 22,405,568 * 56697/100,00 即每年約死亡十幾萬人, 也就是墓地及靈骨塔需求量

依據統計分析,目前台灣各項喪葬設施需求情形為:

1.納骨堂塔供給充裕。

2.火葬場供給不足。

3.殯儀館供給不足。

4.土葬墓地雖供給吃緊,耗用土地資源較多。

合法墓地 :

所謂合法的墓地,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墳墓,並經管理者規畫後劃分墓基供人下葬之墓地。其中,公墓是指公立或私立供公眾營葬之公共設施,而私人墳墓,則是私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營葬或在私有土地上設置,供特定人營葬之設施。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市公、私立公墓自民國82年起墓機使用年限為7年,火葬或撿骨後之骨灰骸不得再行土葬。因此消費者購買墓地前,應先向主管機關洽尋有關事宜,尤其須確認該墓地是否合法,以免日後成為濫葬墳墓,而遭主管機關取締、拆遷。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於民國72年11月11日頒布施行後,除公立公墓外,目前台北市已全面禁止土葬,凡違反者,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取締、拆遷。台北市殯葬管理處管轄的富德公墓,係現階段本視唯一提供往生市民土葬使用之公立公墓,該公墓自民國82年1月4日「台北市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凡使用屆滿7年墓主,均應依規定撿骨遷葬之。

※墓地不宜預先購置,以減少糾紛,公立公墓不預售墓地。

合法靈骨塔 :

係依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申請設置,經設置地點之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建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核可文件後,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啟用之設施。

※ 注意:塔位係為存放骨灰骸場所,不適合做為投資標的。

以下為相關墓地之法規與資訊 :

殯葬管理條例 :

u 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

u 第6條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5公頃。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區開發。

u 第23條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但2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4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u 第24條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70公分,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1.5公尺,墓穴並應嚴密封固。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2公尺。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墓地規定 :

u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特定專用等使用區。

u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 …………………….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

u 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後列規定。建蔽率40%。容積率120/100。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通盤檢討修正草案 :

第六編 墳墓用地

一、墳墓開發應接受區域計畫喪葬設施計畫之指導。並根據其服務範圍,進行喪葬設施之供需分析,以評估實際需求。

二、墳墓開發應以公園化為原則。平地之墳墓造型應以平面草皮式為主。山坡地之墳墓造型應順應地形地勢設置,且墳頭後方須保持植栽坡面,不得興建護壁或任何型式之設施物。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1.5公尺。

三、保育區內除水土保持設施及以自然素材構成之步道、休憩亭台、座椅、垃圾筒、公廁、安全及解說設施外,不得設置其他人工設施。

四、基地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依下列規定:

 (1) 基地內應設置停車場,並應能提供每十計畫使用容量一部小客車停車位。

 (2) 基地內應設置綠化空地,其面積不得小於基地總面積之20%,但墳墓造型採平面

   草皮式者,得降為10%。上述綠化空地係指集中設置並可供人休憩之公園綠地,而非坡度陡峭地區、道路轉彎狹窄隙地、建築基地駁坎或道路、步道旁植栽空間。

五、基地應設置足夠之連外道路,其路寬應依下列規定:

1 .計畫使用容量在2,000以下者,其連外道路路寬不得小於6公尺。

2. 計畫使用容量在2,000千以上,不滿五千者,其連外道路路寬不得小於8公尺。

3. 計畫使用容量在5,000以上者,其連外道路路寬不得小於10公尺。

六、前述計畫使用容量包括墓基數及骨灰罐數,其計算標準如次:

1. 墓基數應依每墓基佔30平方公尺墓區用地面積之標準計。

2. 骨灰罐數應依每骨灰罐佔5平方公尺納骨堂(塔)用地面積之標準計。

七、設置公墓或擴充墓地,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軍事設施

、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為之。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1,000公尺,與其餘各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500公尺。

1. 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2. 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戶口繁盛區暨其他公共場所。

3. 河川、工廠、礦場、貯藏或製造爆炸物之場所。

八、墳墓用地除應可依區域性需求設置墳墓、納骨塔、火葬場、殯儀館等相關設施,以達成殯

  葬一元化之目標外,應有下列設施:   

(1) 對外通道。

(2) 公共衛生設備。

(3) 水土保持設施。

(4) 排水系統。

(5) 墓道。

(6) 公墓標誌。

(7) 停車場。 

(8) 其他必要設施。

九、墳墓用地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分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16平 方公尺。但兩棺以上合葬者,每棺得放寬10平方公尺。

十、墳墓用地之墓區間道路寬度不得少於4公尺,墓區內步道寬度不得少於1.5公尺。 

十一、墳墓、納骨塔之設置應做視覺景觀分析。 

十二、墳墓之服務設施區如管理中心、員工宿舍、餐廳等,應集中設置,其面積不得大於基地面積5 %。

十三、墳墓開發基地內有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劃定之5、6級山坡地應不予開發,維持原始地形地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程序,除第十六點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不論所屬分區性質,一律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7.特定農業區內公立公墓更新計劃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者。

如何申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之開發 :

一般由申請人備妥興辦事業計畫及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內容分別依據「墳墓設置條例」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規定製作),向縣市政府申請,並轉送省社會處審查,社會處依前述要點分送相關單位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等後,始依申請案件所在之區域計畫,送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內政部或省政府)審議。

山坡地擅自開挖整地後設置墳墓分屬二種違規行為應分別處罰 :台內民字第0910008589號

按水土保持法係為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量,減免災害所制定、強調應用工程、園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而殯葬管理條例係針對鄰避性之殯葬設施之設置條件予以規範,對於非法設置之墳墓,除處以高額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罰,必要時,強制拆除、恢復原狀或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以確保國民生活品質,二者立法目的並不相同。次以行為之時間論之,按於山坡地擅自開挖整地、構築擋土牆時,未必得知其目的係為興建墳墓或其他建築物,惟其從事該行為時,主管機關自當逕依水土保持法予以處罰,待嗣後形成殯葬設施或埋葬屍體之墳墓時,尚有殯葬管理條例之適用。蓋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5條、第56條規定之處罰要件為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於公墓外埋葬屍體,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滿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而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3條、第三十三條則以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繼續限期改正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為構成處罰之要件,二者處罰

之違法行為並非相同,準此,有關「擅自開挖整地、構築擋土牆、設置墳墓」之違規案件,應非屬「一行為」,貴府從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33條科處罰鍰,仍得再依殯葬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耕地上面有墳墓,如何申領農業使用證明,用農發條例第16條,將墳墓予以分割出,憑以辦理申領出農用證明書,再合併即可 。耕地上有墳墓,若能證明係於實施建築管理前或該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存在者,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之規定,仍得認定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現 台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 均有關喪葬設施資訊可多利用 :

以花蓮縣吉安鄉及台北縣汐止市為例

吉安鄉公所喪葬設施簡介 :

一、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示範公墓

² 座落地號:吉安鄉吉安段3106-1,3106-2地號
面積:34.6644公頃 地目:墓,0.0336公頃
墓基數量: 671
收費金額(本鄉鎮市): 埋葬:50,000元-2.1坪
原住民:70,000元-2.1坪(不起骨區)
收費金額(外鄉鎮市):埋葬:100,000元-2.1坪
原住民:140,000元-2.1坪(不起骨區)
負責單位 : 本所民政暨原住民事務課
電話:公所03-8523126轉151王淑霞
慈雲山懷恩堂 03-8536436徐彥駿
核准啟用日期: 72.2.1正式啟用

一、慈雲山懷恩堂

² 設施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納骨堂
公私立別 : 公立
座落地號 : 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公墓內(吉安鄉吉安段3106-1、3106-2地號)
總容量 : 6566 位
收費金額(本鄉鎮市) :
一樓: 每一骨位:18,000元(小)
每一骨位:35,000元(大)
二樓: 每一骨位:14,000元(小)
每一骨位:32,000元(大)"
收費金額(外鄉鎮市) :
一樓: 每一骨位:22,000元(小)
每一骨位:40,000元(大)
二樓: 每一骨位:20,000元(小)
每一骨位:38000元(大)"
負責單位 : 本所民政暨原住民事務課
電話 : 公所03-8523126轉151王淑霞
慈雲山懷恩堂 03-8536436 徐彥駿
核准啟用日期 : 72.2.25正式啟用

臺北縣汐止市公所受理民眾公墓用地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

1. 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私章。死亡證明書正本。 除戶謄本。 申請人戶籍謄本。(須與死者為直系血親) 向本所申請「埋葬許可證」並繳納使用費後,據以核發「埋葬許可證」及「墓地使用許可標示牌」。

2. 營葬(建造墳墓)前將「墓地使用許可標示牌」標示於墓地明顯處,並向公 墓巡山員出示「埋葬許可證」,由公墓巡山員測定墓基之正確位置及面積後依照本辦法辦理,並接受公墓巡山員之監督建造墳墓。

3. 營葬完畢後,標示牌由公墓巡山員收回繳還本所,不得遺失或挪移他處使用。

4. 公墓墓基收費標準 : 市內民眾使用收費標準(需設籍本市,並居住滿6個月以上): 8平方公尺(約2坪)以內者,新臺幣3,000元整。12平方公尺(約3坪)以內者,新臺幣6,000元整。市內民眾居住滿一年以上,其外鄉鎮市血親使用收費標準:直係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1.5坪起,每坪新臺幣400元整另加管理費8,600元整。外鄉鎮市民眾(設籍臺北市者除外),臺北市落葉歸根者(限直系血親),收費標準一坪五計新臺幣600元整另加管理費44,400元整。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免費。

5. 申請公墓墓基使用面積,最高以16平方公尺(約4坪)為限。

6. 改葬洗骨起掘後之原墓基無條件收回,如願重新埋葬者應再申請使用墓基並繳納使用費。

7. 如有非法歛財者,請撥檢舉電話:汐止市公所26411111轉175或191。

8. 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 骨灰除本條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為原則。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骨灰(骸) 之存放或埋藏,應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請核發。

9. 殯葬管理條例第23條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但2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4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 (罐) 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

10. 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 :依法應行遷葬之墳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葬前先行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並應以書面通知墓主,及在墳墓前樹立標誌。但無主墳墓,不在此限。

11. 罰則:參考 殯葬管理條例

新竹市目前市有及近郊(縣有)公墓有幾處?可容土葬量多少?

目前新竹市有公墓共13處。近郊公墓則各該縣轄,每一鄉鎮市內均有多處公墓。因非屬本府管轄業務,未有確實數據。本府所屬土葬公墓,幾乎已滿葬,公墓公園化墓位尚餘210位。目前新竹市有納骨塔有新竹市雅山地四公墓,容量4,000位,使用情形近滿,及香山大坪頂第9公墓,容量5,922位,尚餘2,000位,目前使用費為新台幣20,000元(地下室骨灰為5,000元)。

以下為一些墓地相關資訊 :

買到非法墓地 可求助社局 即起免費法律諮詢 還將代提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不少民眾仍存在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加上不肖殯喪業者蒙混,往往買到非法墓地而不自知。台北市社會局呼籲民眾購買墓地時,記得確認為合法墓地外,萬一不幸受騙,即日起還可向社會局求助,除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外,若有多人受害,社會局還將代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社會局表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公告施行後(後改為殯葬管理條例),除了合法公墓仍允許土葬外,已全面禁止土葬,現階段,台北市政府所屬只剩木柵路5段190號的公立富德公墓、研究院路3段130號的軍人公墓為合法公墓。社會局表示,民眾若不慎購買私地,並在72年11月11日以後埋葬使用者,都屬違法濫葬,必須在社會局通知或公告期限內自行拆遷,逾期未遷葬者,由殯葬處代為拆遷,並向墓主收取所需費用。至於預購墓地尚未使用者,千萬不要埋葬使用,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濫葬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予拆遷。社會局指出,購買非法墓地卻無法使用的民眾,可填具申訴資料表,並檢附購地證明及其它相關文件等,社會局和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除了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外,並將視受害人數多寡,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代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個別提供訴訟輔導。專線電話:27206517、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27208889轉4544詢問。

坡地變墓地 兩人被起訴 :

台中地檢署日前成立國土保安掃黑專組,積極調查山坡地違法開發案,發現不少山坡地被非法開發為墓地,嚴重影響水土保持,檢察官昨天先將兩件違法開發墓地案提起公訴,並對其中一名情節嚴重的被告具體求刑2年6月。

台地檢署日前成立七個掃黑專組,每組均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並配置三到四名檢察官,其中特別設置國土保安掃黑專組,嚴查不法分子介入盜採砂石或違法開發山坡地等。

經檢察官調查發現,山坡地違法開發的情形相當嚴重,尤其是部分山坡地被違法開發為墓地,嚴重影響山坡地的水土保持,將列為重點偵辦。

地檢署昨天已先起訴台中縣兩件山坡地違法開發案,其中一件是台中縣新社鄉民劉春來,涉嫌將自己所有的新社鄉大南段一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賣給死者家屬做為墓地,造成數百坪的山坡地被非法使用,檢察官昨天將劉春來依違反區域計畫法起訴。

另台中縣龍虎斗風水地理聯誼社負責人施養世,擅自雇用挖土機,開挖自己與他人共有面積約2公頃多的的潭子鄉聚興段一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再以每坪3萬元到3.5萬元不等價格,販售給不特定人做為墳墓用地,目前已售出90門墳墓,違法使用山坡地1,600坪,牟取不法利益約5,000元。檢察官認為施養世為了暴利,破壞自然環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將他起訴,並具體求刑二年六月。

墓地難求 銅鑼疑有墓蟲操作 :

銅鑼鄉有民眾向縣議員湯文雄反映,鄉內公墓一地難求,但第九公墓內卻出現大批類似「販厝」的公墓在興建,懷疑有「墓蟲」從中操作;銅鑼鄉公所祕書張天福說,該鄉公墓地絕不可能隨意賣出,「販厝」之說更是離譜,他歡迎政風室調查。鄉民向湯文雄指陳,該鄉公墓大多已經飽和,要找到一塊適合的墓地很不容易,但最近卻有外地人在第九公墓內大興土木,一口氣就多了20餘座新的墓園,樣式幾乎一模一樣,懷疑從中有「墓蟲」操作,可能將比照「販厝」模式販售。

鄉民又說,據他們向當地施工人員探詢,發現這些墓中竟有所謂的「生基」,是專門蓋給活人使用的,死人都找不到地來埋,怎還有活人來「占位置」。銅鑼鄉代會主席徐錦榮說,銅鑼鄉地靈人傑,風水極佳,吸引不少外地人到鄉內蓋家塚,但外地人申請鄉內墓地,費用為本鄉人的五倍,如果依據民眾指陳,鄉公所是否為了收益拒絕提供土地給本鄉人,則有待進一步釐清。張天福表示,中國人選陰宅要先合方位,如果不合就是蓋得再漂亮,也沒人會買,所以陰宅不可能先建後售,「販厝」之說根本違背常情,錯得離譜;據他調查,該地會出現這麼多同款新墓,是模仿心態。張天福說,至於「生基」一事則完全是場誤會,就他了解,有一墓主登記的是父親的名字,雖然父親未亡,但他有兄弟已死,他為免父親派下的子孫散佚,所以用父親的名字當墓主,但並不代表該墓即為「生基」。他說,公有地是政府的財產,鄉公所無法強制只給本鄉人使用,但已提高五倍價格加以限制,他相信公所不會為了幾萬元,得罪自己的選民。

外地民眾使用便宜 埋葬者佔了15% : 湖口示範公墓「對外」擬漲價

新竹縣湖口鄉示範公墓對外地民眾使用收費不高,造成外地來埋葬者佔了15%,鄉民代表認為,應該調高收費。湖口鄉公所社會課長說,今年打算將外鄉民眾使用費由24,000元提高為36,000元。

湖口和興示範公墓對外鄉民眾來埋葬收取的使用費比其它鄉鎮便宜,因此有不少外地人到湖口埋葬。由於鄉內公墓使用已逐漸飽和,他認為有必要調整收費。

湖口鄉公所社會課長說,和興示範公墓由於景觀好、收費低,確實有不少外地民眾使用。目前湖口鄉民葬在示範公墓使用費為12,000元,外地民眾為兩萬四千元,這樣的價格遠比其它鄉鎮便宜,例如竹北市、新埔鎮、關西鎮、楊梅鎮等,對外地民眾埋葬收取的價錢都是本地民眾的5倍或3倍,因此湖口鄉也打算提高將外地民眾使用墓地的使用費。

福園土葬漲近五倍 地方不滿 :

宜蘭縣立殯儀館「員山福園」四月起調漲部分規費,其中土葬漲了近五倍,引起員山鄉地方人士不滿,鄉代會決議要求鄉公所請縣社會科前往員山鄉說明調漲的原因,同時說明福園聯外道路規劃的進度。

縣立殯儀館「員山福園」位於員山鄉境內,部分設施的規費調漲,其中漲幅較大的是公墓墓地使用費,從每位13,300元漲到60,000元,近5倍之多,昨天在員山鄉代會中,包括副主席陳清泉、鄉代陳俊、張漢東及楊金來等多名鄉代,都對員山福園調漲規費不滿,且認為未對員山鄉民有優待,加上福園聯外道路規劃至今沒下文,在一番討論後,決議要求鄉公所請社會科到員山鄉向地方人士說明。

縣社會科長指出,福園內的火葬場、殯儀館部分設施,在營運後發現原訂的收費標準不敷成本,納骨設施也因採永久安置,當初在收費時,未考量長年的管理維護費用,土葬區墓地也必須負擔十年的清潔維護及管理成本,即將完成的納骨廊,密度也較其他納骨塔來得低,為反映成本需求及永續經營,因此決定調高使用費以維持長久的服務品質,調漲後的價格,相信和縣內外殯葬設施比較,絕不會比較貴,他認為相當合理。

公墓老鼠猖獗 新城墓地難求 :

新城鄉民代在代表會中表示,新城鄉公墓非法占地的「公墓老鼠」越來越猖獗,兩坪大的墓地原價格6,000元,現已一位難求,喊價到50,000元,他要求鄉公所徹查,解決「鼠害」。昨天在代表會定期大會中質詢,上一個會期,提到新城鄉公墓有「公墓蟑螂」,非法占地,要求鄉公所解決,如今,「公墓蟑螂」行逕更囂張,已成「公墓老鼠」。最近一位新城鄉民要為已故親人找墓地,卻找不到,陳情表示,原來兩坪大的墓地只要6,000元,現在要花50,000元才買得到。新城鄉公墓一位難求,「公墓老鼠」見舊墓挖出撿骨時,就搶先在墓地上插綁紅布條的竹竿,代表「此位有人」,這種行為非法,希望鄉公所遏止,有效管理。新城鄉公所民政課長表示,依公墓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墓地前需填寫申請書,三個月期限過後若未使用,即喪失使用權,在荒廢或舊墓地上插竹竿是非法占用行為,他將要求公墓管理員加強巡邏,發現非法占用的竹竿就拔除。陳仲麟強調,凡新城鄉民要使用鄉內公墓,兩坪大墓地6,000元,其他價格都不合理且違法。

五座大規模墓園 四座大型納骨塔三芝人不歡迎沒辦法

三芝鄉全境包括區域廣大的大屯火山群,總面積65.99平方公里,但全境山坡地不包括濫葬的部分就有130甲墓地,三芝人雖不歡迎,卻已是既成事實,自嘲三芝到處是墓園,台北市的人全住進來都綽綽有餘。

三芝鄉公所公墓管理員鄭春吉指出,扣除卅甲公設墓地,三芝鄉主要有北海明山、慈安園、懷恩墓園、北海墓園、龍巖白沙灣和北海福座、懷恩寶塔、萬代福、真龍殿,共五座平面墓園、四座大型納骨塔,佔地約100甲。龍巖建設的白沙灣墓園總面積27.05公頃,是省府在民國67年核准設置,並由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真龍殿」納骨塔工程雜項執照。附近居民指出,納骨塔基地原本是座小山丘,剷平後才開始興建。龍巖建設約在83年左右,將納骨塔工程基地的廢棄土方運往直線距離約半公里外、十分鐘車程的私有山坡地上傾倒,前天被土石活埋的民宅就在距廢土堆約300公尺的山溝正下方,而崩塌落下的廢土可能還不到總量的百分之一。鄭春吉說明,該處原本是個山坳,施工單位在下方興建擋土牆後,把廢土暫時傾倒於此,2、3年來已堆積成一座人工山丘,今年開始運往工地回填。土堤正下方的山溝原本沒水,是否因近日雨量充沛影響土堤結構,須待專家鑑識。他表示,雖然三芝人都不歡迎開發墓地,但早年建照核發權限在縣府,地方就算反對也無法表達,現在出事了,看能不能喚起大家的重視。

觀音山被納骨塔葬送

位於淡水河口的觀音山是北台灣名山,形勢、資源可與陽明山比美,但站在制高點硬漢嶺四望,青山坡面墓區斑剝,古墓新墳,累累四布;民國76年以後,陽宅活絡帶動了陰宅市場,需要大開挖的靈骨塔盤據山區,到如今觀音山與陽明山景觀已不可同日而語。

以八里鄉境內的觀音山為例,屬於林口特定保護區範圍林地,除去滿山遍野的平面濫葬,還有6家納骨塔業者分散在廣大山區,其中五家是大型違章建築納骨塔,佔地面積共約12,000坪。 頡華富山頜被調查,繼續擴建。

觀音山在八里鄉部分的六家納骨塔,除了「明園大佛寺」在民國86取得前省政府住都處核發寺廟使用執照,但近期也被檢調單位調查疑有弊端,其餘都未申請證照,是超大型違建,計有位於大堀湖段、自民國78年起陸續擴建的「華富山」,總面積約2,000坪(含3座大型納骨塔,且自去年底被調查仍繼續擴建),複合式經營包括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寵物納骨塔。

另在荖阡坑段還有80年起建、佔地1,500坪的「福德寶塔」和82年底起建、800坪的「佛光寺寶塔」,龍形段則有81年起建、一千坪的「觀音寺寶塔」,而以大八里坌段於82起建、佔地約6,000坪的「大禪寺龍晉殿」規模最大;每座納骨塔的靈位數量自兩萬個到八萬個不等,總數則高達26萬個,比八里鄉的總人口數高出9倍以上。地主賣出使用權,風生水起。八里鄉耆老陳先生說,早期觀音山上多是可供做木炭的相思樹林,到了民國59年政府公布實施林口特定保護區禁建,說是有意規劃成類似國家公園,後來也是不了了之,自此土地在限制開發利用的情形下,愈來愈多的地主將山坡地使用權賣給殯葬業做風水,濫葬風大起。

觀音山會失去原味,有歷史因素;但主要是利之所趨,政出多門,官僚苟安卸責,未能及時主導開發,才變成濫墾、濫建者口中肥肉。從清朝起,觀音山在民俗中就是風水寶地,官宦、名醫到升斗小民,都在此入土為安。林口特定區計畫案中,五股獅子頭規劃了70公頃公墓區,還建了孝恩堂納骨塔。可是公墓區早已葬滿,納骨塔有37,000個位置,已使用者卻不足7,000個。政府未主導開發,失了先機。歷年來政府既未主導開發,也未掌握市場趨勢,想實施公墓公園化政策,一遇阻力就退,至今仍遭遇當地民眾強烈反對,無法更新墓園,也建不出火葬場、殯儀館等其他配套設施。研究過台灣濫葬現象的南華大學講師楊國柱指出,主導開發是管理國土的最好辦法,一旦骨骸埋入土,就再難以復原善後。政府對觀音山的管理,就落入失去主動的情況。面對中央民代家族的濫葬墓園,已升高至45度以上坡面,且接近山顛,根本束手無策。禁建已近30年,保護不周。

政府把觀音山劃入林口特定區的風景保護區,禁建至今已近30年;但執行保護令卻不徹底。觀音山所在地的鄉公所、縣政府、省風景區管理所、省住都局都有不完整的管轄權和推諉空間,政出多門,不能協同出力,坐令業者、地主鑽縫蹈隙,把好好一座名山,糟蹋得風韻大減。其實根據中國土地經濟學會所做研究,未來50年內,台北縣殯儀館、火葬場、墓地等殯葬設施固然都嚴重不足;唯有納骨塔位可達626,100個,可滿足大台北地區殯葬的需要。濫建搶進市場,已造成資源浪費。建管權前年收回,該挑擔了。納骨塔業者和葬儀社多有共生關係,在仲介之下,有的消費者等祖先靈位安置好才發現納骨塔是違建,進退兩難。媒體一報導檢調單位查辦違建納骨塔,就恐慌地四處探問,孳生民怨。觀音山已遭破壞至此,要怎麼善後,是大工程;台北縣政府前年已收回林口特定區的建管權,應多挑點擔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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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園的條件和種類 (二)
分類:土地、房地產專業諮詢2007/02/02 00:27

特定的土地---墓 園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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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生先生墓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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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祖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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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百草墓
中央北路四段


陳金海墓
中央北路四段


陳家古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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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風墓
中央北路四段30巷


皖北秋墓園
木柵路四段


陽明墓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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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恩園靈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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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樂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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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樂靈骨寶塔

雷氏墓園
木柵路四段


福樂墓園
木柵路四段159巷


翠豐大墓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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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歷代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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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陵墓園
木柵路四段159巷


龍信墓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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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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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五百完人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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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墓地及寶塔

祥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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