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繳不出房貸 可望多一個月寬限期
為因應四月份即將上路的債務清償條例,金管會17日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規定未來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時,若房貸還款發生困難,只要遲延未繳款期數不超過二個月,銀行將不得行使加速條款,也就是不得拍賣掉債務人的抵押品,等於是放寬債務人多出一個月的喘息期間。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原先訂定的債務清償條例有規定,為避免債務人因喪失居住的自用住宅,而導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因此如果在申請債務協商期間,債務人有未還清的自用住宅房貸,銀行不得趁此清算拍賣。
不過這樣的規定也引起金融機構反彈,認為有變相鼓勵債務人申請更生後,就不必擔心房子被銀行拍賣,有失誠信原則,而且若此規定實施,也將影響未來銀行辦理房貸業務的標準,門檻勢必會更高更嚴,對民眾來說也並非有利。
因此張秀蓮表示,雖然原先訂定的「不得拍賣」條款遭刪除,但金管會改增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有自用住宅貸款的民眾,若依照債務清償條例提出協商後,可以遲延不超過二個月未繳款,而其間銀行不得拍賣掉其自用住宅。
不過相對地,協商結束後民眾也必須同意仍依「原契約」按期還款,所逾期未繳所積欠的本息、違約金、利息等,在剩餘年限內,一併分期攤還。
張秀蓮指出,這項定型化契約的修正草案,等於讓債務人未來能有多出一個月的寬限期,不過目前尚處於預告階段,還必須等各界回應意見後,才能做最後定案。
同時張秀蓮也強調,現階段此規定只適用於自用住宅房貸,房產投資客將被排除,而且車貸也不在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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