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者 國稅局:獲利仍需課稅



東森新聞報

( 2008/02/13 09:49 東森新聞報 )




過去4年多來,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國稅局13日表示,民眾在購買土地後,即使還沒有辦理產權過戶,就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將所有權由原地主變更為第三者,但民眾在買賣間所獲得的利益,依法在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所得,仍需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93年間向乙君購買土地6,000萬元,未辦理產權過戶,立即將該筆土地出售予丙君7,000萬元,國稅局參照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認定甲君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所獲之利益1,000萬元為其他所得,依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時,雖然沒有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但在出售該土地權利時,所獲利益屬於其他所得,並非屬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依規定仍應申報為出售當年度之所得,以免因此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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