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辦理
流程:
→〔戶政處〕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金融機構〕如有存摺未刷,應補刷到死亡日的存款或投資餘額(不用餘額證明用存本影本就可以).拿終止申請書
→〔地政處〕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稅捐處〕房屋稅籍證明
→〔國稅局〕清查財產及收入清單
→〔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限定或是拋棄繼承
→〔國稅局〕遺產完稅
→〔稅捐處〕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
→〔地政處〕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變更
→〔稅捐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
→〔金融機構〕存款及投資終止.重新申請電話瓦斯水電生活雜項自動扣繳
一、死亡登記(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
至轄區戶政所辦理,順便申請除戶謄本辦理遺產繼承及其它備用。
辦理死亡登記時身份證就會繳回去,故除戶謄本在很多申請上就可替代死亡證明,或是申請被繼承人的個人資料時的身份證明來用。
二、申報遺產稅(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在遺產繼承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
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填具繼承系統表
如果子女中有人被收養,出養給別人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親是無繼承權的(養子女則是有繼承權),出養子女不需印鑑證明,但需附出養時的戶口謄本證明無繼承權。
繼承系統表搭配的是每一位繼承人及無繼承權的出養子女戶口謄本。
*如果搞不清處被繼承人到底有什麼財產,可先至全國各地的國稅局(不限轄區)申請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
財產清單內容除包括土地、房屋不動產資料外,還包括投資及車輛等資料。
至於所得清單則包含各類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等資料,繼承人可藉由各類所得等相關資料,進一步瞭解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狀況。
三、查有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
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稅捐稽徵機關,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分割協議書」
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之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印鑑章,至稅捐處開立印花稅單後,繳交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及應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稅捐處不會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貼印花,而是根據協議書上的金額開立印花稅單去繳納,故以後如需要可以自己影印再蓋印鑑章就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再搭配印鑑證明單才算是有效文件。
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那欄,要將幾分之幾比例列出,如果為單一人繼承要寫「xxx全部繼承」幾個字。
四、房屋土地申請繼承登記(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房屋及土地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文件如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2.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3.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戶政所)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二份(並繳完印花稅)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一份。 (國稅局發的)
7.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 (法院公證文)+影本一份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果是單純繼承這條基本上是不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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