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 賣 |
6 % |
買 受 人 |
贈 與 |
6 % |
受 贈 人 |
典 權 |
4 % |
典 權 人 |
交 換 |
2 % |
交 換 人 |
分 割 |
2 % |
分 割 人 |
占 有 |
6 % |
占 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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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
- 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 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 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
-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標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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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可以為您減輕契稅負擔。
買賣價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但評定標準價格>買賣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二)納稅義務人如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可以為您減輕契稅負擔。
領買、拍定或標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評定標準價格>領買、拍定或標購價格(應選擇領買或標購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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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契價 × 稅率
※稅率如下: 一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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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由直轄市及縣 (市) 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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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分割契約成立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或者是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所有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一起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處(台灣省縣轄部分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也就是怠報金最高可加到和應納稅額一樣。
-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二日,應按照應納稅額,額外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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