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大賣場抵租金 遭國稅局罰補稅 (2007/10/05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不動產租售的型態向來多樣化,而為了統一徵納作業,國稅局表示 ,以建造建築物抵付土地租金的情形,在今年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後, 必須一律將建築成本,按租約分年攤銷,由地主認列租金收入,於減 除地價稅、折舊等成本後,申報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建 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建造成本核算租 賃所得。而以往的處理方式,是採收付實現制,如果建築物起造日, 即將所有權登記給地主者,須於租約剛開始,即認列租金收入;如果 租約達一定年限後才移轉者,則等移轉後才認列租金收入。但從今年 起,必須按租期分年認列。


  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 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包含個人或營利事業〉所 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 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 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 所得。


  北市國稅局指出,在查核轄內甲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將所有之土地無償出租予乙公司,約定乙公司 於承租土地上興建房屋,所有權登記於甲公司名下,該建物係供乙公 司做為營業上之賣場使用,甲公司因未收取租金,故未列報相關租賃 收入及折舊費用。


  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建物所有權係登記於甲公司名下,租約期滿 該建物究係拆除或續租,當由甲公司自由處分,不影響其原始取得該 建物所有權事實,故該建物之建造成本,仍應視為承租土地之對價, 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於減除 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所得,進而調增租賃所得並補稅 送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專案開發ㄚ清 的頭像
    專案開發ㄚ清

    ㄚ清房地產物業專業整合服務網

    專案開發ㄚ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