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大賣場抵租金 遭國稅局罰補稅 (2007/10/05 09:00:00 時報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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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穆郁/台北報導
不動產租售的型態向來多樣化,而為了統一徵納作業,國稅局表示 ,以建造建築物抵付土地租金的情形,在今年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後, 必須一律將建築成本,按租約分年攤銷,由地主認列租金收入,於減 除地價稅、折舊等成本後,申報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建 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建造成本核算租 賃所得。而以往的處理方式,是採收付實現制,如果建築物起造日, 即將所有權登記給地主者,須於租約剛開始,即認列租金收入;如果 租約達一定年限後才移轉者,則等移轉後才認列租金收入。但從今年 起,必須按租期分年認列。
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 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包含個人或營利事業〉所 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 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 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 所得。
北市國稅局指出,在查核轄內甲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將所有之土地無償出租予乙公司,約定乙公司 於承租土地上興建房屋,所有權登記於甲公司名下,該建物係供乙公 司做為營業上之賣場使用,甲公司因未收取租金,故未列報相關租賃 收入及折舊費用。
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建物所有權係登記於甲公司名下,租約期滿 該建物究係拆除或續租,當由甲公司自由處分,不影響其原始取得該 建物所有權事實,故該建物之建造成本,仍應視為承租土地之對價, 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於減除 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所得,進而調增租賃所得並補稅 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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