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公司會計採權責發生制 (2007/10/05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如果混淆不清,將對營利事業的稅負造成莫 大的影響;企業在會計處理時,必須選擇符合規定的會計基礎,而依 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會計基礎應 採用權責發生制,不可採用現金收付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凡屬公司組 織者,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 營業範圍狹小,申報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營利事業詢問,經營勞務承攬業,當年度 承攬之工作已依約定完成,但仍有部分款項尚未收取,由於統一發票 是等到收款時才開立的,因此,尚未收取款項部分並未開立統一發票 ,未開統一發票部分的勞務收入,是否要列報為當期收入?  南區國稅局認為,由於勞務承攬業者為公司組織,按所得稅法第二 十二條規定,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因此,該業者雖有部分款項 未收取,而未開立統一發票,但收入已實現,仍應申報為當期收入。


  南區國稅局指出,一般人常誤以為開立或取得發票之時點,才是認 列收入或成本之時點;但真正影響收入或成本認列的時點,係以營利 事業之會計基礎屬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而定,只有現金收付制者 ,才可以以開立或取得發票之時點,做為列報收入或成本的時點。營 利事業如因觀念不清而漏報收入,將會遭受補稅,甚至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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