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謂土地漲價總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項目 納稅人 說明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
原所有權人 |
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
取得所有權 |
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
土地設定典權時 |
出典人 |
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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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後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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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
-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 被徵收之土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不課徵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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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稅率
第一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百者】×稅率(40%) |
40 % |
第二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者】×稅率(50%)-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10)。 |
50 % |
第三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60%)-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30)。 |
60 % | (註:自91年2月1日起3年內申報移轉的土地,土地增值稅減徵50%)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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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後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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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銷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銷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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