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知識+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權責比較
不動產經紀人 | 地政士 | |
買賣雙方身分確認 | 賣方身分:與賣方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時,即先確認賣方身分。 | 賣方身分:簽約用印申請時,即先確認賣方身分。 |
買方身分:與買方簽訂斡旋金或要約書時,即可確認買方身分。 | 買方身分:簽約用印申請時,即可確認買方身分。 | |
以身分證件為認證之依據。 | 不動產契約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得免附簽訂人之印鑑證明。 | |
買賣契約確認 | 不動產出售委託契約書與不動產承購要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故可以確認當事人之買賣真意。 | 地政士可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直接確認當事人的買賣契約合意與意思表示。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亦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故可以確認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之合意。 | 不動產契約書經地政士簽證者,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當事人身分,可加速審理案件。 | |
產權調查 |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2.權利種類; 3.所有權人及其住址; 4.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5.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6.土地權利登記狀態; 7.重要交易條件。 | 申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平面圖、地籍圖、使用分區證明,以明瞭產權狀況,預估暨規劃稅費負擔。 |
對於不動產說明書所載內容,具有簽章與確認的法定義務。 | 法令規範並無對於地政士所為的產權調查必須有任何簽章的要求。若地政士進行不動產契約之簽證,即具有對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內容,具有簽章與確認的義務。 | |
價金交付 | 透過價金保證機制: 仲介業者將會輔助買方支付各筆款項,先存放在銀行專戶中,直到交屋完成後,才會支付給賣方。 | 透過價金保證機制: 地政士會輔助買方支付的價金,先存放在專戶中,直到交屋完成後,才會支付給賣方。 |
未透過價金保證機制: 不動產經紀業對於買賣價金的交付,並無保管或是轉交的業務,因此,對於價金的保障部分較為缺乏。 | 未透過價金保證機制: 地政士對於買賣價金的交付,並無保管或是轉交的業務,因此,對於價金的保障部分較為缺乏。地政士多會將價金分成數部分,分別交付價金,以免一次性的付款所造成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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