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知識+「人保」?「物保」?哪裡不一樣?「保證」和「連帶保證」什麼不同?



 


「人保」?「物保」?有哪裡不一樣?
「他不還錢,我負責還到底」-- 非常豪邁的一句話,但是,卻是很沉重的法律責任,這就是俗稱的「人保」;對借款「人」所欠的款項作擔「保」,只要借款人沒有還清的債務,就是「人保」的責 任。而「物保」--就是以「物」的價值擔「保」借款人所欠的款項,一旦借款人欠錢不還,這個「物」就會「被賣掉」來還債!
舉例來說,小華向銀行借款200萬元,阿寶當保證人(人保),小吳則只提供自己的房地為擔保(物保),假設小華積欠銀行180萬元,而銀行拍賣小吳的房地,只賣到150萬元,那銀行以後只能對小華或阿寶求償不足的30萬元,而不能向小吳求償不足的款項。這就是「人保」與「物保」的最大不同點!

「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什麼不同?
「保證」,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就由保證人代為清償」,因此,必須要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足,保證人才有代為還款的義務喔!
所以,如果債權銀行沒有「」去對借款人「」追並且強制執行,就去對保證人訴追時,那保證人就可以對「」並為自己「」護的「」利,這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先訴抗辯權」,這種「先訴抗辯權」是法律保護保證人的獨有方式,可是,如果保證人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那麼,債權銀行就可以直接的對保證人追償了。
「連帶保證」雖然也是「保證」的一種,但是,責任
完全不同,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同樣的債務責任,而且根本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當借款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銀行仍可以對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全體求償並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註:所謂「求償不足」,是指銀行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經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債務人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債務人納稅資料及財產資料等,可證實主債務人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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