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知識+什麼是「特定債務保證」?什麼是「最高限額保證」?



 


所謂的「特定債務保證」,是指保證人與銀行約定,對借款人與銀行間的某一個特定債務負保證責任,例如,保證人同意對借款人在96 年8月8日向A銀行貸款200萬元的債務擔任保證人,那麼,保證人的責任就是這份特定的借款契約了,就算是借款人積欠銀行其他的債務沒有清償,保證人也不 必負責,這種保證方式,通常是保證人在借款人簽立的借款契約上一起簽章。可是,因為民法第740條有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證債務是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所以,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除了這個200萬元以外,還包括因為這個2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違約金等等,不 一定只有200萬元喔!

所謂的「最高限額保證」,就是由保證人與銀行約定一個上限金額,在這個上限金額範圍內,就銀行與借款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的債務(例如過去、現在及將來所發生的票據、墊款、保證、借款等債務),由保證人予以保證,這就是「最高限額保證」,這種保證通常是由保證人另外簽乙份保證契約。
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如果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人只對在保證期間內所發生的債務,於不超過保證金額範圍內負保證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人雖然可以依據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最好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但是,對於保證契約終止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須在保證金額範圍內負責,最高限額保證人千萬不要忽略上述權利喔!


此外,要提醒各位保證人,不要忘記您也是契約的當事人,也有權要求銀行交付乙份契約書或保證書的影本或複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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