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知識+地震房子倒了還是不動產嗎??
「不動產」是我國民法中的一個特有名詞,當年這個名詞在民法裡形成,或多或少與這些「物」不會輕視變動它的位置有關。究竟這「不動產」三個字在民法中能代表什麼?這就得依據條文規定仔細道來: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名詞,淵源就在這裡。依這條條文規定,不動產的內容,包括土地和土地上面的定 著物。土地的意義,我們比較容易了解,一般都是指一定範圍的地球表面來說,而地球表面是由土砂、岩石和水等所構成,不過在一般人的觀念裡,還是著重在 「土」的部份,所謂「有土斯有財」,是自古至今不變的看法。如果從法的層面來看,土地的範圍,就沒有這麼狹隘,像規範全國土地資源的土地法,在第一條中對 土地所下的定義是:「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水面也是土地的一部分,有些河川、港灣等遼闊所在,不是私人能力所能支配,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 財。而民法則為私法,內容是規範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關係,所以只在權利義務的主體也就是人的方面和財產方面的關係作出規定。
土地的範圍在理論上除了地平面以外,應該上面包括天空,下面深入地底。但是上伸的高度究竟可達多高,下探的深度,究竟有多深,到如今並沒有定論,不過 為了國民經濟,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就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所有權而受影響。」所以你所 有的土地下面,縱有金礦、銀礦或者是挖到即有源源不斷湧出的「黑金」油礦存在,你也不能享受到半點好處,若想開挖還是要依有關法律的規定來聲請。至於上空 方面,雖然沒有法律限制利用的範圍,但是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濫用權利,必須遵守行使權利不得違反公共利益的民法最高原則。
至於定著物,通常是指繼續附著在土地上面,不容易移動,而非構成土地成份的一部分,本身有它獨立的經濟價值之物。像房屋,各種種類不同突出在地面的建 築物,都算是定著物,就連尚未完工的建築物,上面已經蓋有屋頂,可以躲避風雨,能夠達到經濟上使用的目的,就算是定著物。不過種在地上的樹木,或者有經濟 價值的作物。在沒有與土地分離以前,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為不動產也就是土地的一部份,不算是定著物。
房屋、土地雖然號稱為「不動產」,但是享有不動產權利的人,也不是永遠不動地享受下去,像房屋或建築物,都有使用的年限,年限到達就會崩塌毀損,土地 也會受到天然災害,變成湖泊、河流。這時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告消滅,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消滅以後,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就歸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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