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知識+ 節稅之不動產稅賦繳納之時機
時間 | 不動產持有 |
| 不動產移轉 | |||
買賣 | 贈與 | 繼承 | ||||
1月 |
| 簽約 | 贈 | 被繼承人 | 稅捐機關寄發申請通知書及申報書 | |
2月 |
| 2月1日至3月31日申報、繳交所得稅及辦理退稅 | ||||
3月 | 被繼承人 | 接獲申報通知及申報書後於期限內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並申報之 |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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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1日至31日繳交房屋稅 | 被繼承人 | 未能在期限內申報者得申請延期三個月 |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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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被繼承人 | 稽徵機關查估遺產總額及稅額並寄發納稅通知 | ||||
8月 | ||||||
9月 | 接獲納稅通知後,於期限內繳清稅款 | |||||
10月 | ||||||
11月 | 11月16日至12月15日繳地價稅 |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繳稅期限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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