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知識+ 節稅之遺產稅
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指凡是中華民國國民,且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於繼承發生後六個月之內申報。遺產稅採累進稅率計稅,稅率自2%至50%不等。 |
(一).一般而言,較有系統或較多財產的節稅,會將遺產稅與贈與稅併同考量,故可先計算名下財產之總值,將課多少稅額;另再以生前贈與方式計算其應繳之增值稅及贈與稅總額,二者比較,以作正確的決定。 |
(二).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七百萬元)及扣除額(配偶的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位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 扣除額)皆較贈與稅為高,且土地以遺產方式取得無須再繳增值稅。因此,若被繼承人沒有很多遺產時,以繼承方式過戶予子女可省較多的稅。 |
(三).以隔代繼承來節稅 |
稅法規定,具有繼承順位的未成年人,按年齡距屆滿成年(二十歲)的年數,每年可以加扣四十萬元;所以若被繼承人的成年子女比孫子女少,則可讓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就可增加扣除額,降低遺產稅。此外,隔代繼承還可免掉一次贈與稅。 |
(四).運用債務來的節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房地產銀行抵押貸款、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等,均可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遺產稅也可以降低。故當被繼承人名下有很多房地產時,為避免子孫繼承房地產 時,無力繳太多遺產稅,可先行辦理銀行抵押貸款,並在生前將現金逐年贈與子女,使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有財力繳清貸款及遺產稅,同時還省些遺產稅。 |
(五).以遺產分割協議代替拋棄繼承 |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一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扣除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又因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以遺產分割協議代替拋棄繼承。 |
(六)被繼承人變更國籍或僑居國外 |
被繼承人如果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如華僑或外國人,只須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及於國外部分的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歸化並變更為其他國家國籍或 僑居國外,如此即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
(七)利用藝術品節稅 |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只要繼承人向稽徵機關聲明登記,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直到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才須自動申報補稅,所以多買些有增值的古董、美術品,既可以保值,以後留給後代又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
(八)利用保險來節稅 |
一般而言,保險除了給予個人或家庭的生活保障外,在稅法上也有一些優惠喔。例如每年支付的保 險費,每人每年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中列舉扣除最高二萬四千元外,而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 公教保險的保險金給付,都不需要繳稅。 |
(九)扣抵稅額及利息 |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可連同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
(十)申報遺產稅應備文件 |
(1)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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