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知識+ 節稅之不動產稅賦之內容



 








































































































































稅捐類別



納稅義務人



課稅標的



稅基



稅率



計算方式



課稅時機



核課機關



法令依據



房屋稅



所有權人、典權人、共有人現住、承租人



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房屋評定現值



住家1.38%、營業3%、非住家非營業2%、廠房1.5%



評定現值×稅率



每年5月1日5月30日



稅捐處



房屋稅條例第三、五條



地價稅



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外



申報地價



自用住宅 0.2%一般 1%工業用地 1%公共保留地 0.6%



申報地價總額累進計算



每年11月16日12月15日



稅捐處



土地稅法第十四、十六至十八條



契稅



取得所有權者



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



房屋評定現值(契價)



買賣贈與占有6%典權4%交換分割 2%



契價×稅率



立約後30日內申報,稅單核發後30日內繳納



稅捐處或鄉鎮市公所



契稅條例第二、三條



土地增值稅



有償移轉為原所有權人,無償移轉為取得所有權人。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



一般按漲價倍數累進計算課徵一倍以下40%、一~二倍50%、二倍以上60%、自用10%



淨漲價總數額乘稅率



立約後30日內申報,稅單核發後30日內繳納



稅捐處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四條



遺產稅



繼承人



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50% 共10級



遺產淨額×稅率



被繼承人死亡六個月內申報稅單核發後二個月內繳納



鄉鎮市公所、國稅局及各地稽徵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四、十、十三條



贈與稅



贈與人



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贈與時之時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4%~50% 共10級



贈與淨額×稅率



贈與行為發生一個月內申報,稅單核發後二個月內繳納



鄉鎮市公所、國稅局及各地稽徵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四、十、十九條



教育捐



取得所有權者或房屋所有人



台灣省按應納契稅附加及營業用房屋附加



房屋評定現值(契價)



契稅額 30%      營業用房屋稅30%



契稅額×30%    營業用房屋稅×30%



隨契稅同時核課隨房屋稅同時核課



稅捐處或鄉鎮市公所



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



監證費



取得所有權者



建物



房屋評定契價



契約價值1%



契價×稅率



稅單核發後30日內繳交



鄉鎮市公所



契稅條例第二十八條



公證費



取得所有權者



建物買賣等



房屋評定契價



0.1%



契價×稅率



契稅單核發時或辦理公證時



法院



公證法第五十條



印花稅



取得所有權者立據人



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銀錢收據



契約價值



        0.10%   


0.40%



契約價值×稅率



立約時


交付時



稅捐處



印花稅法第五、七條



財產交易所得稅



出售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



房屋評定現值



6%~40% 共5級



北市28%、高市23%省轄市20%、縣轄市16%、鄉鎮市14%



房屋出售之次年3月31日前併同其他所得申報



稽徵所



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



營業稅



出售房屋所有權人(法人)



房屋



契約價值



5%



契約價值×稅率



交易發生開立發票時



稅捐處



營業稅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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