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


 


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施行。茲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十五條,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定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另配合行政院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民法之修正,爰修正「禁治產人」文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修正「營利事業登記證」文字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


 


下載相關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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