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年贈與 須保留完整資金流程 (2007/09/06 09:00:00 時報資訊) |
|
|
|
楊穆郁/台北報導
現行贈與稅規定,父母贈與子女,每年每名子女之免稅額為一一一 萬元;部份父母會透過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部份,累計為某一財產的贈 與行為。惟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積子女資金,仍必 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才能符合免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藉由每年贈與免稅額一一一萬元現金之方式 予子女,雖然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子女購買房地產或股票等 財產時,仍必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 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並以該局曾經查獲的一案例做說明,表示某一富商吳君 於九十五年間將其名下之豪宅出售予其長女,並主張其女購屋資金乃 其夫妻倆人長年每人每年贈與一百萬元(九十五年前之贈與稅免稅額 )累計而得,且已逐年申報贈與稅及取得免稅證明書在案。可是經調 查,吳姓夫婦每年申報完成贈與稅後,他們女兒之存款即領出他用, 致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資證明,最後國稅局仍依法對吳君補徵 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贈與人,如規劃以逐年贈與子女資金,以供未來購 置財產,除了要注意每人每年一一一萬元之免稅額外(九十五年度以 後),亦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以免置產時因無法提出確係子女付 款的證明文件而遭補徵贈與稅。
|
專案開發ㄚ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