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土地永久使用權 須繳營業稅開立發票 (2007/09/14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墓地永久使用權之銷售業務,由於 墓地永久使用權,係屬於土地永久使用權利,與「出售之土地」免徵 營業稅範圍不符,因此,銷售墓地及其他土地永久使用權,必須開立 統一發票、依規定繳營業稅,並非免營業稅。北市國稅局說明,經營 墓地永久使用權銷售業務,依法應屬勞務銷售,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並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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