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抵押不動產 落實保障人民土地財產權!




2007/09/14 11:17


東森更新日期: 2007/09/12 10:20 記者:本報訊



按民間的經濟活動中,有關金錢交易、借貸、保證等往來之間,幾乎離不開設定抵押權這種擔保法律行為,即將在今(96)年9月28日施行的民法物權編修正內容,因應現實社會需要,注入許多不同於以往的融資保障新觀念,為我國經濟發展史展現不同的新風貌。


樹林地政事務所主任涂炳鑫表示,長期以來,為了保護社會上經濟弱勢者,我國現行民法第873條第2項明文規定,禁止抵押權設定雙方約定債權如果屆期未獲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涂炳鑫進一步表示,在金融活動密集的現代社會,鑑於擔保物權是確保債權回收的重要手段,當債務人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擔保物權實行的程序必須要快速、有效率、勞務費用最低,才能轉換出擔保品的最大價值,使債務人、抵押物所有人、全部債權人及其他權利人等,都能獲得最優利益。


民法這項禁止規定有時過於僵化地阻礙抵押物價值的極大化,反而對債務人有害,所以備受檢討,在這次修法過程中,行政院版本、立法院黨團協商版本等反覆修正,經過討論結果,最終承認了流抵約款的合法性,也就是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約定:當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可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促進抵押權實行程序的效率化。


涂炳鑫強調,上述關於流抵約款的訂定,在法律上只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縱使未經登記,事後當事人之間仍然可以持憑早先約定的條款事項請求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以達到公示社會大眾周知的效果。


另為配合新制民法的施行,土地登記規則也因應同步修正規定,未來抵押權雙方依照流抵約款約定,辦理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該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提出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的證明,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40條規定文件,並且在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註明︰「確依依民法第873-1條第2項規定辦理」等字樣,以增進未來實務執行效果,落實保障人民土地財產權的立法目的。如果申請人對以上法令規定及產權保障方式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聯合服務中心電話(02)26808001轉112分機或專線(02)26808007,該所將安排有熟稔物權法令的專業人員,提供各界最優質、最親切的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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