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九)》分居分戶 夫妻還是得合併報稅
(2007/05/03 05:00:00 時報資訊)
唐玉麟
夫妻如何報稅?國內稅法規定,除了新婚夫妻在當年度中結婚者, 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外,原則上,夫妻報稅,不論是分居、分 戶設籍,或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均應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但不少民眾關切到底選擇誰 (夫或妻)為納稅人主體,對自己最有利,對此北市國稅局說,夫妻 合併申併後,事後各國稅局仍會選擇最有利於夫妻合併申報計算。
不過,夫妻合併申報後,一旦選定一方為納稅人主體後,若須變更 ,應在五月底報稅屆滿後的六個月內申請,也就是說,申請變更期限 為十一月底前。凡夫妻一方被選定為納稅人主體者,享有權利或義務 ,包括可查詢核定夫妻所得額,以及逃漏稅追討對象。
新婚夫妻報稅,以登記時為準,也就是說,雖在前年結婚,但在去 年才赴法院或戶政事務所登記時,仍算是新婚夫妻,今年報稅時,可 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
此外,若夫妻因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可分開申報,但 應分別填寫綜所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並註記「已分居」,否則遭稽徵機關查獲者,除了補稅外,另按漏稅 額處以二倍以下罰緩。
國稅局說,夫妻雖已分居,但因尚未離婚,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仍然 存在,因此須依規定合併申報綜所稅。
對「已分居」夫妻,分開申報後,可向戶籍所在各國稅局申請分別 核發稅單,但各國稅局將「已分居」夫妻兩份申報書合併後計算全部 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 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退)稅。
若夫妻在當年度中或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對夫妻離婚後,納稅人自配偶處領取贍養費,依稅法規定,贍養費 是免稅,不計入所得,也不涉及一方對他方的贈與問題。
至於外籍新娘如何報稅?依規定,配偶一定要是中華民國國民,當 外籍新娘在台灣去年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天時,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者,可選擇就源扣繳二○%,也可選擇夫妻合併申報。
也就是說,外籍新娘去年居住台灣逾一百八十三天者,夫妻須合併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