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時越早申報越有利


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07/10/08 11:00



(中央社公關稿平台20071008 10:09:40)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時越早申報越有利


房屋原出租供人營業使用,如果承租人退租後預計收回供住家使用,要辦理甚麼手續可以少繳點稅?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表示,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且越快越好,因為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只要在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的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稅率,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改按新稅率課徵。該分處特別呼籲民眾:原非住家使用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分處申請改按較低之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此才可減輕房屋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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