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的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資格規定如下:
(一)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ㄧ、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ㄧ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另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社會救助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三)內政部95年9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136698號函公告事項一規定:「臺灣省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5萬5,000元,不動產每戶新臺幣260萬元。」
(四)內政部95年9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14232號函公告事項規定:「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97年則為新臺幣9,829元)。
三、有關低收入戶申請為民眾之權益,公所不得拒絕民眾申請,得逕向***鄉公所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將依相關文件及法令規定據以審核資格。
(一)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ㄧ、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ㄧ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另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社會救助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三)內政部95年9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136698號函公告事項一規定:「臺灣省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5萬5,000元,不動產每戶新臺幣260萬元。」
(四)內政部95年9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14232號函公告事項規定:「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97年則為新臺幣9,829元)。
三、有關低收入戶申請為民眾之權益,公所不得拒絕民眾申請,得逕向***鄉公所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將依相關文件及法令規定據以審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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